原告祁復山訴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發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復山、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全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司發良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祁復山與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司發良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111民初126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祁復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共計147296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原被告雙方經協商,原告給被告供運洗砂和碎石,約定按照原告供運的實際數量結算沙款。當月原告陸續向被告供運洗砂和碎石,砂石供運完成后,原告找被告結算砂款,被告一直推脫不予支付,于2017年11月10日出具了《收據》兩張,砂款分別為26800元、8500元,并且口頭承諾2017年年底結清,但到期后被告聲稱暫時沒錢支付。被告要求繼續供運砂石,原告無奈2018年繼續給被告供運砂石,被告于2018年5月5日出具了《收據》三張,砂款分別為15930元、55506元、40560元,以上砂款合計147296元。被告口頭承諾2018年6月份結清。但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砂款,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時至今日未支付遂釀成糾紛。為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諸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本案原告祁復山與被告公司沒有發生過砂石料的合同買賣關系,應予駁回。2.被告司發良向原告出具的收據來看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故法院應予駁回。
被告司發良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原告向被告司發良所在的位于蘭州市紅古區××鎮××村的“2017年紅古區公路局油反砂項目”工地運送砂石,被告司發良對原告供應的砂石于2017年11月10日出具了兩張金額為8500元、26800元的收據,于2018年5月5日出具了三張金額分別為55506元、40560元、15930元的收據,以上收據共計147296元。被告司發良對其出具的上述收據所確認的款項至今未付。
另查明,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系“2017年紅古區公路局油反砂項目”的承建方,但該公司未與被告司發良簽訂過合同,也未委托被告司法良管理該項目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司發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祁復山支付砂款147296元;
二、駁回原告祁復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46元,減半收取1623元,由被告司發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雪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賀瑛
書記員劉柏青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