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有成與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丁貴陽、賈秀杰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朱有成與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丁貴陽等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青2822民初1123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都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有成向本院提出以下訴求:1、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挖機租賃費86000元。2、被告二賠付原告挖機維修費14000元。3、被告二給付原告逾期違約金33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青海省××縣昂尕河中橋項目分包給被告丁貴陽,2019年7月5日,被告丁貴陽通過網絡平臺得知原告有挖機,打電話讓原告前去位于××縣昂尕河中橋的施工工地進行作業。雙方協商被告租用原告龍工225E型號挖掘機,租賃期限為3個月,每月租金37000元整。雙方于2019年7月11日簽訂《工程機械租賃合同》,被告賈秀杰代理被告丁貴陽與原告簽訂合同,并簽字捺印。2019年7月8日被告進入玉樹州雜多縣扎青鄉昂鬧村昂尕河中橋的工地進行施工作業。2019年9月13日號(中秋節)由被告丁貴陽指揮挖機去10公里外的地方去拖藏族人的東風車,拖車時不慎將挖機陷入泥潭內,導致挖機機身漆嚴重劃傷,兩側邊門嚴重損壞,駕駛室嚴重變形,后經協商被告同意賠付14000元作為挖機維修費用。2019年10月11日挖機工程作業完畢,產生租賃費l11000元,2019年被告丁貴陽以銀行轉賬方式給原告25000元,剩余租賃費86000元未給付。2019年10月22日被告丁貴陽將上述挖機租賃費和賠付挖機維修費14000元共計100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承諾于2019年12月1日前還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還清每天支付100元違約金。并有被告丁貴陽和見證人張英德的簽字捺印。被告逾期沒有給付,至今6個月違約金為18000元。原告認為被告賈秀杰受被告丁貴陽的委托簽訂了合同,且合同上的手印均為被告賈秀杰的,因此將其也列為被告。另外該工程的中標單位為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最終付款單位應為被告一。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朱有成訴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丁貴陽、賈秀杰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涉租賃物工程機械,因以結算租賃費價款,并由丁貴陽出具欠條一份,本案債權債務明確,僅要求被告按欠條履行給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朱有成所起訴的合同相對方即三名被告均在西寧市城西區,故本案管轄法院應為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都蘭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青海興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趙波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董麗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