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吉林三豪電子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龔利民、一審被告杜廣義、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長民二終字第7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再審申請人吉林三豪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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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豪電子工程有限公司與龔利民、一審被告杜廣義、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