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長沙科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長沙科達建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河北鴻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11月13日向第三人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送達了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對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第三人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內未主動履行
長沙科達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鴻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11執異66號
判決日期:2021-05-06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據此
判決結果
一、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河北鴻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第三人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的到期債權483489元;
二、凍結(扣留)、扣劃(提取)第三人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8348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執行,則查封、扣押第三人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黃輝
審判長秦海
審判長鄒智軍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劉婧
判決日期
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