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肅順達公司)與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以下簡稱京衡管理處)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高管局)、第三人河北鴻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鴻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與河北省高速公路京衡管理處、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1022民初4818號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甘肅順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98892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加2%手續費支付至付清之日,截止到2019年10月17日,該利息為1823359.4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質保金697819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加2%手續費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19年10月17日,該利息為3295063.08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8年8月29日,原告中標河北省大廣公路固安(京冀界)至深州段高速公路路基橋涵工程LQ4合同段工程。2008年9月22日,原告與河北省道路開發中心(2009年2月11日后,河北省道路開發中心的債權債務由新組建的高管局承擔)簽訂《合同協議書》一份,合同總價226377999元。《合同協議書》簽訂后,原告將涉案工程中路基工程分包給了第三人河北鴻泰公司。原告如約完成了施工任務,且該項目于2010年11月15日交工驗收。交工之后,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二被告始終沒有支付,且涉案工程質保金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二被告亦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京衡管理處、高管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均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二申請人與甘肅順達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通過招投標程序簽訂的,招投標文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招標文件》第33頁合同專用條款部分第67.3條約定了如出現爭議由石家莊市仲裁委員會裁決解決。此外,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河北鴻泰公司訴甘肅順達公司和二申請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2019)冀10民終3374號民事判決書第7頁本院認為部分對申請人與甘肅順達公司之間的仲裁協議情況也進行了明確表述。《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同時提交了與甘肅順達公司之間載明爭議解決方式的《招標文件》及(2019)冀10民終3374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結果
駁回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麗梅
審判員韓建國
審判員韓德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張瑤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