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與被告曹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負責人趙某、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未到庭;原告王某、被告曹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某,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某與曹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825民初1018號
判決日期:2019-11-26
法院:莊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處三被告賠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體健康所致的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4300元,營養費1920元,護理費5832.52元,誤工費41912.76元,殘疾賠償金55526.8元,后續治療費14410.2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00元,交通費2500元,鑒定費34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元,合計134102.32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12日9時20分許,被告曹彥利駕駛車輛行駛至××莊口左轉彎時,和步行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王某身體健康受損。莊浪縣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曹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住院43天,被告承擔了醫療費。原告身體留下殘疾,委托甘肅明證司法鑒定所做了鑒定,構成10級傷殘,需要后續治療費14410.24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是曹彥利駕駛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投保單位。綜上所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關規定,三被告有賠償義務,所以具狀起訴,請求如前,請判處。
曹某辯稱:原告訴狀所述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原告治療過程、過錯責任劃分均屬實。事故發生后,我墊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為26894.5元,還支付原告現金19000元。事故發生在我投保的保險期間,我的意見是我購買了商業險和交強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一、對于事故發生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二、我方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不在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被保險人及直接侵權責任人承擔;三、原告訴請的誤工費超高,其誤工天數最多計算180天;四、原告訴請的傷殘賠償金,鑒定結論不合理,我司不予認可;五、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按照保險合同屬于除外責任,答辯人不予承擔;六、引起此案訴訟的原因在于原告與被保險人未達成賠償協議,未向我司提供相應索賠材料,導致不能及時賠付,責任不在答辯人,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答辯人不予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計算,營養費無醫囑,其他訴訟請求按照相關標準計算賠償。
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辯稱: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我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車輛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是以路橋公司的名義投保的。曹某是路橋公司的雇傭司機。我公司的意見是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12日18時許,甘肅順達路橋建設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曹彥利駕駛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迎賓街由北向南行駛途中,當行駛至××莊口左轉彎時,與沿西大街由東向西步行的原告王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莊浪縣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在莊浪縣中醫醫院住院治療43天。出院診斷為:1、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2、腦挫裂傷;3、蛛網膜下腔出血、4、右小腿皮膚挫裂傷。曹某賠付了王某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26894.5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賠付曹某21515元。曹某給付王某現金19000元。曹某駕駛的號輕型普通貨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綜合商業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限額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王某提供的經莊浪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2019年1月18日,甘明證[2019]法臨鑒字第14號鑒定書認定:被鑒定人王某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甘明證[2019]法臨鑒評字第11號鑒定書認定:被鑒定人王某的后續醫療費評定為14410.24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對鑒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本庭質證后認為:該二份鑒定意見符合證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屬有效證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不申請本院重新委托鑒定,且對該鑒定意見無法提供反駁證據,故應予采信;王某支付鑒定費3400元。2、王某支付的交通費根據其提供的有效票據,結合就醫、治療、鑒定實際需要本院酌定為800元
判決結果
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第三者責任范圍內賠償關于王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精神撫慰金共計為128182.32元(含曹某已賠付的1900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后,王某退還曹某19000元)。
二、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項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982元,減半收取1491元。由王某負
擔60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中心支公司負
擔14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賀軍旗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郭艷霞
判決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