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2日,本院收到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疆交通公司)、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簡稱新疆交通成都分公司)的起訴狀。二起訴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起訴人翁道彬向起訴人承擔由起訴人對外代其支付的工程款872090元、鑒定費114000元、原一審訴訟費10216元、反訴費12703元、二審訴訟費20850元;2、請求判令被起訴人翁道彬支付資金占用利息,以1029859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3、請求判令被起訴人成都金都投資有限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保證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二被起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1月29日,新疆交通成都分公司與翁道彬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約定翁道彬以承包責任制的方式承包新疆交通公司中標的“省道302線紅原安曲鄉至阿壩縣城段公路工程施工C2標段”項目路基路面改擴建工程。同時被起訴人成都金都投資有限公司自愿為《工程項目承包合同》提供擔保,并于同日簽訂《擔保合同》。后翁道彬以案涉項目部名義與徐小明簽訂《瀝青混泥土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同年徐小明就該路段瀝青路面進行施工。完工后,徐小明以瀝青混泥土工程欠款為由,起訴了本案起訴人。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后,判令起訴人承擔該案件的工程款、訴訟費等費用。事后,起訴人多次向二被起訴人追償,協商無果后向本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