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馬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與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通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726民初296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某支付柴油款2105300元;2.判令被告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某支付利息(以21053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上浮50%標準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標準計算);3.依法判令被告新疆通力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馬某某對第一項和第二項請求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至10月期間,原告陳某某給被告新疆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民豐縣亞通項目部工地供應柴油423625升,總金額為24053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保質保量供應柴油,雙方分別于2017年7月16日、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15日、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1日共出具了五份柴油對賬單,被告的負責人員馬某某和財務人員宗愛軍對柴油對賬單予以確認,共計金額為2405300.02元。對于上述欠款,被告僅支付了300000元,尚欠2105300元一直沒有支付。原被告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行為已經嚴重違約,請求法院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追究被告違約責任,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1821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姜麗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孫雪艷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