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興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新公司)訴被告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維公司)、尹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城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晨濱,被告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奎來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韓玉欣,被告尹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奕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興城市某有限公司與葫蘆島市百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宏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422民初966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建昌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806198.5元(塑鋼窗款)及利息(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承建格蘭登堡(遼寧)啤酒釀造有限公司的年產5萬噸精釀啤酒建設項目,尹某是實際施工人。2020年3月26日,原告與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簽訂了《年產5萬噸精釀啤酒建設項目塑鋼窗制作、安裝合同》,將年產5萬噸精釀啤酒建設項目的塑鋼窗制作、安裝工程承包給原告。合同中約定了工程范圍、技術質量要求、工程造價施工工期等。原告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進行承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進行了塑鋼窗制作、安裝。2020年7月16日,原告與被告方的工作人員進行了工程驗收,已驗收合格。當天對工程量進行了核定,確定工程款總額為806198.5元。施工過程中2020年6月15日被告方己給付20萬元預付款,現欠606198.5元工程款未付。經了解格蘭登堡(遼寧)啤酒釀造有限公司已向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支付了相應的塑鋼窗制作、安裝費用,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剩余工程款,無奈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給付工程款及利息,望支持以上訴訟請求。庭審中,原告補充事實理由,從2020年6月17日開始計算利息,我們這天建設項目完工,交付被告方。
被告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庭審中口頭辯稱,本案涉案的工程是格蘭登堡啤酒有限公司,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秉霖,與被告是堂弟關系,經尹洪亮推薦,啤酒公司經年產5萬噸精釀啤酒項目發包給尹某、尹洪亮、因尹某、尹洪亮沒有建筑資質,故借用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已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義與啤酒公司簽訂建筑施工合同,掛靠在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名下施工,尹某簽訂與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簽訂掛靠協議,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收取1%的管理費,實際是施工人是尹某,原告認可,后經人介紹,被告尹某將塑鋼制作安裝工程分包給原告,雙方簽訂合同后,拿到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蓋章,故履行實際施工人應該是尹某,即尹某應該承擔,而不是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承擔,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調查,被告尹某承包的啤酒公司已經完工,已經交付使用,尹某承包的工程同樣驗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尹某應該給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啤酒公司尚欠被告尹某680萬元,沒有支付,尹某應該起訴啤酒公司,給付工程款,償付給原告,如果被告尹某代為起訴啤酒公司,原告代為起訴啤酒公司,原告何以行駛代為追償權,要求啤酒公司在欠尹某工程款的范圍內給付工程款償還給原告,這樣才能盡快實行自己的債權,尹某與啤酒公司惡意串通,怠于向啤酒公司索要工程款,使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遭受損失,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也要行駛怠為權,起訴啤酒公司,索要工程款,償還尹某所欠債務,彌補給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
被告尹某未提交書面答辯,庭審中口頭辯稱,尹某系格蘭登堡施工項目的管理,施工項目中因與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發生矛盾,故于2020年5月退出該項目的施工,2020年6月1日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給尹洪亮授權委托為該啤酒項目的施工管理負責人,尹某在做施工管理人的過程中,被告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給尹某撥款2115萬元,此款項不包括原告訴訟的這筆門窗的費用。原告是與本案的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簽訂的塑鋼窗制作合同,尹某不知情,沒有給原告付過20萬元的預付款,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應該向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主張權利,尹某對此不負責任。格蘭登堡的施工項目該撥款從2020年5月至今后續的撥款全部由被告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占有和使用,具體的撥款項目和使用的去向尹某均不知情,綜上三點尹某對于本起訴訟不負給付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3月26日,被告百維公司承建建昌格蘭登堡啤酒廠年產5萬噸精釀啤酒建設項目,雙方簽訂《年產5萬噸精釀啤酒建設項目塑鋼窗制作、安裝合同》,甲方百維公司,乙方華新公司,協議中第六條約定:“工程造價,中財塑鋼60B雙層白玻內平開窗270元/平;中財塑鋼60B雙層白玻單片鋼化內平開窗295元/平方米;中財塑鋼60B內白玻外LOW-E內平開窗305元/平方米;中財塑鋼60B內白玻外鋼化LOW-E內平開窗330元/平方米;工程量約3200平方米,此報價不含工程配合費和施工費”。協議中第十一條約定:“甲方應按合同條款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已完成全部門窗安裝工程并向甲方申請報驗后7日內組織檢查驗收并辦理完工結算”。經人介紹尹某與百維公司訂立了口頭協議,后于2019年8月22日補簽了書面《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協議》,由被告尹某作為百維公司在建昌年產5萬噸精釀啤酒建設項目的委托代理人,負責該項目的建設工作。2020年6月1日,該建設項目的委托代理人變更為尹洪亮。《工程施工完工報告》顯示該工程竣工日期為2020年7月10日,另手寫標注2020年11月15日,工程技術員成連軍簽字,現場負責人尹洪亮于2020年12月11日簽字。2020年6月15日,百維公司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程款20萬元,尚欠606198.5元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興城市某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65888.5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從2020年12月1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計算至本金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62元,減半收取5931元,由被告葫蘆島市某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駱洪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祥薈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