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葫蘆島市騰盛達物資經銷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葫蘆島市百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葫蘆島市百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XX萬元。申請人葫蘆島市騰盛達物資經銷有限公司提供XX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的保函,如申請錯誤XX有限公司葫蘆島市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葫蘆島市騰盛達物資經銷有限公司、葫蘆島市百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1402財保29號
判決日期:2020-06-23
法院: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葫蘆島市百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XX萬元,凍結期限為X年,凍結期間停止支付。
申請人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保全費XX元,申請人已交納。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邢鐵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趙丹
判決日期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