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延安市裕鑫塑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保全被保全人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陜0602民初7169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延安市裕鑫塑業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保全被保全人名下2147095.74元財產,本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經本院通過網絡總對總查詢查明被保全人在金融機構有存款,本院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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