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南公司”)與被告經緯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置地公司”)、被告經緯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金融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治海、被告經緯置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濤、被告經緯金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蒙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經緯置地有限公司、經緯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13民初4496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經緯置地公司向中南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11210331.62元;2、判令經緯置地公司向中南公司支付利息暫計1833023.14元(以8968265.4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1日起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LPR的標準計算;以2242066.35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1日起算,按LPR的標準計算,上述均暫計算至2020年12月20日,實際請求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3、經緯金融公司對經緯置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中南公司原名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2012年3月,經緯置地公司作為發包人,中南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了《經緯城市綠洲C地塊住宅項目總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約定,中南公司承建經緯城市綠洲C地塊住宅項目,專用條款第6.2.1條約定預留結算價款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分階段返還,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滿2年后支付4%保修金,剩余1%保修金在工程整體竣工驗收合格滿5年且發包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物業單位無異議后七天內付清。涉案項目于2014年8月底竣工驗收交付,同年11月24日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書。2015年12月29日,雙方結算完成,結算金額為224206635元,經緯置地公司已實際支付212996303.38元,剩余5%保修金11210331.62元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經緯置地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經緯金融公司為其唯一股東,應對經緯置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中南公司訴請如上。審理中,中南公司申請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
被告經緯置地公司辯稱,1、對第一項訴請,保修金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中南公司主張金額有誤,未付金額應為11029969.85元。合同第6.2.1條約定,支付質保金條件為竣工驗收合格且無質量問題。中南公司承建的工程,竣工備案后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怠于履行維保義務,經緯置地公司有權暫緩支付質保金。2、對第二項訴請,質保金不符合支付條件,不存在逾期支付情形,不同意承擔逾期利息。3、經緯置地公司就涉案工程質保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已另案起訴[(2021)滬0113民初1648號],經緯置地公司根據業主自涉案工程交付以來的報修記錄,已經委托第三方維修單位進行了涉案工程滲漏水維修,現已發生的維修費用近千萬元。本案應當以他案審理結果為依據,待維修費審價結果出來后,扣除相關罰款、違約金等費用后,經緯置地公司將履行剩余質保金的支付義務。
被告經緯金融公司辯稱,不應當對經緯置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被告不存在混同,是獨立的主體。兩被告注冊地址、經營范圍不同。兩被告財務也是獨立的。對于中南公司的訴請,經緯金融公司不知情。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中南公司提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商登記信息、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結算單等證據,相關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作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中南公司原名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2012年3月,發包人經緯置地公司與承包人南通建筑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簽訂了《經緯城市綠洲C地塊住宅項目總承包工程合同》,約定承包人承建經緯城市綠洲C地塊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約137000平方米,合同價暫定214000000元。第二部分專用條款中第6.2條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約定:……第6.2.1(8)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滿兩年且無質量問題后支付結算價的4%。第6.2.1(9)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滿五年且無質量問題后支付結算價的余款等。
2014年11月24日,涉案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書。2015年12月29日,雙方簽署工程審價審定單,確認涉案工程結算金額為224206635元。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已支付金額為212996303.38元,剩余5%保修金11210331.62元未付。
2、經緯置地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25日,企業類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經緯金融公司系唯一股東。
3、審理中,經緯置地公司表示,質保期內涉案工程有質量問題,通知中南公司進行維保,但中南公司怠于履行維保義務,經緯置地公司自行找第三方維修,截止至2021年3月22日發生維修費用近千萬元,故訴諸法院向中南公司主張上述維修費用、管理費等[(2021)滬0113民初1648號案件,以下簡稱“1648號案件”]。經緯置地公司同時表示,同意支付1648號案件中支持的金額與質保金的差額部分,不會再以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維修費用為由拒付質保金,并且確認現已無質量問題,無新增維修。
審理中,經緯置地公司、經緯金融公司為證明兩公司不存在財務混同,向本院提交了經緯置地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南公司發表如下意見:無法證明兩公司財務獨立,應提交完整財務報表及經獨立第三方會計審計單位出具的審計報告
判決結果
一、被告經緯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剩余工程款11210331.62元;
二、被告經緯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對被告經緯置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為89062元,由被告經緯置地有限公司、被告經緯金融控股(上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利民
審判員黃蔚
人民陪審員李滬香
法官助理董程程
書記員董程程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