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宋洪仁因與被上訴人馬壯壯、甄全意、大連晟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江蘇中南建筑產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2020)魯0832民初54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宋洪仁、大連晟方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8民終3122號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宋洪仁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糾紛為由,請求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宋洪仁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元,減半收取67元,由上訴人宋洪仁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扈琳
審判員張思平
審判員史海洋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劉洪信
書記員馮雪鳳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