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以下簡稱)因與被上訴人楊振剛、史永娟、張海軍、祝林、李沙沙、湯某、施秀春、袁某、祝某、張某、湯為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懷來縣人民法院(2020)冀0730民初1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7民終837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楊振剛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史永娟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海軍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祝林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沙沙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某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施秀春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袁某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祝某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某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為春答辯稱,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振剛、史永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判決:一、被告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振剛、史永娟235672.95元;二、被告張海軍、湯為春、李沙沙、祝林、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各賠償原告楊振剛、史永娟13092.94元;三、駁回原告楊振剛、史永娟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4726元,由原告楊振剛、史永娟承擔1426元,被告北京通成達水務建設有限公司承擔2418元,被告張海軍、湯為春、李沙沙、祝林、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官廳水庫管理處各承擔147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雷鵬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