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永福與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鄭山虎、景雙記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陳純純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永福、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敏、鄭山虎、景雙記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永福與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鄭山虎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4221民初550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額敏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陳永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勞務費18600元及墊付費用8700,合計27300元;2.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7月17日,被告雇傭原告為其承建的額敏縣玉什喀拉蘇鎮阿克布拉克村標準化養殖基地建設項目實施勞務,被告共計欠原告勞務費18600元,及原告替被告墊付生活用品費8700元,合計273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為此現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將其承建的額敏縣玉什哈拉蘇鎮阿克布拉村標準化養殖基地項目轉包給被告景雙記。且該工程已完工驗收完畢,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景雙紀支付了工程所有款項。
被告鄭山虎辯稱,被告鄭山虎不欠原告任何錢,并且當時被告鄭山虎與原告系合伙關系清包工承包被告景雙紀該工程所有勞務。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景雙紀并不欠原告及被告鄭山虎任何欠款,原告主張的勞務費及墊付費用系被告鄭山虎與原告合伙虧損的債務。
被告景雙記辯稱,被告景雙記不欠原告任何勞務費,被告景雙記是從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處承包的額敏縣玉什哈拉蘇鎮阿克布拉村標準化養殖基地項目,并且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景雙記結清所有賬目,被告景雙記也已向參與工程的勞務人員支付了勞務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20年5月13日,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中標了額敏縣玉什哈拉蘇鎮阿克布拉村標準化養殖基地建設項目,后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景雙記。該工程于2020年7月16日完工并驗收,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自向被告景雙記支付該工程總計勞務費530000元,被告景雙記對上述事實當庭認可。
另查明,被告景雙記已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向該項目建設所有勞務人員發放勞務費合計425800元,且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景雙記提供的工資發放表及工人工資收條內并無原告。被告鄭山虎當庭自述,被告鄭山虎與原告系合伙關系,清包工被告景雙記承包的額敏縣玉什哈拉蘇鎮阿克布拉村標準化養殖基地建設項目勞務部分,且被告景雙記已將所有工程勞務費支付完畢。原告對上述事實否認,但未提供與此事實有關相應證據加以反駁。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庭出示的說明一份、聊天內容一份及證明一份,被告新疆金晟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庭出示的中標通知書一份,證明一份,銀行電子回單六份,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三十七份,費用明細一份,勞務合同三份,工資表六份,被告景雙記向本庭出示的證明一份,工人工資結算清單兩份,勞務費支出說明一份,收條十四份。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陳永福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標的數額38650元。案件受理費766元,減半收取383元,投遞費120元,合計503元(原告陳永福已預交),由原告陳永福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可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逾期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陳純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吳陽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