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肖鳴因與被申請人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3民初171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肖鳴與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滬02民申566號
判決日期:2021-09-04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肖鳴申請再審稱:肖鳴經案外人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指派至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處工作,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系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也是實際用工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應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2021)滬02民終1038號判決支持了肖鳴向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所主張的2007年6月、8月的工齡工資。因此,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少發的2007年7月的工資應由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予以補足。原審法院未支持肖鳴的上述請求系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肖鳴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肖鳴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顧文怡
審判員周晶
審判員王怡紅
法官助理程陽強
書記員項蓉
判決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