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鳴與被告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傅珺獨任審理,于2020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鳴、被告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申明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已審理終結
肖鳴與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滬0113民初17137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肖鳴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7月工齡工資2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1979年9月在案外人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參加工作,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997年至2007年12月期間,案外人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安排原告至被告處工作。經查詢,被告未向原告發放2007年7月的工齡工資200元。據此,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遂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被告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辯稱,被告雖漏發了原告2007年6月、7月、8月的工齡工資,但于2007年9月已經補了原告工資860.4元,被告認為崗位工資已事后補足,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1979年9月至案外人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處從事管理工作,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997年起,原告被安排至被案外人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的被告處工作,后原告又被派至常州項目部工作至2007年12月。原告就2007年6月、2007年8月的工齡工資事宜起訴了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案號為(2020)滬0113民初17138號。
又查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寶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7月工齡工資200元。2020年6月15日仲裁委作出裁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電發〔2000〕15號關于上海智大電子有限公司人員隸屬關系的通知;(2)2007年度工資單。被告對上述證據均予以確認。
審理中,被告未提供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肖鳴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肖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傅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曉霞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