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中鐵建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中鐵)與被告大連隆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隆運)、第三人崔帥章、第三人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設計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津中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叢嚴,被告大連隆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鵬,第三人崔帥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第三人中鐵設計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蔣驍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中鐵建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大連隆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遼0212民初226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09
法院:大連市旅順口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天津中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大連隆運支付原告工程款18417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第三人中鐵設計集團于2015年公開招標位于大連旅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新建鐵三院大連分院(南院)項目-綜合樓工程”建設項目,被告中標,與中鐵設計集團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SGHT案編號:21021220151228063),約定由被告總承包該項目的施工。被告與崔帥章于2015年11月10日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由崔帥章承包“新建鐵三院大連分院(南院)項目-綜合樓工程”建設項目。該承包與被告承包的范圍一致。該協議約定建設單位向被告撥付工程款后,被告應在5個工作日內扣除稅金及管理費,即撥付工程款的8.8%后的余款全部支付給崔帥章。崔帥章原為原告員工,盡管以個人名義與被告簽署了《工程承包協議書》,但崔帥章確認其系職務行為,系代表原告簽署該協議。崔帥章基于該協議自被告處收取的工程款也全部支付給了原告指定的收款人。案涉建設項目工程款經結算審定金額為13832874.9元,建設單位依照相關行政規定,在施工開始之前將工程款中的377284元作為勞動保險費用支付給了所轄大連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公室,其與工程款共計13455590.9元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給了被告,被告在扣除管理費和稅金之后,將余額全部支付給崔帥章,崔帥章全部支付給原告。因2016年4月28日起大連市停止了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的統一管理,對已經繳納的勞動保險費陸續辦理了返還給承包單位的手續。但被告從大連市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公室獲得了201940元勞動保險費的返還。由于該部分費用為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告的工程款的組成部分,崔帥章確認該款項應屬原告所有。因此,被告應按《工程承包協議書》的約定再扣除管理費即稅金(合計8.8%)后,將剩余款項184170元全部支付給原告,但被告拒絕支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1.原告不是本案權利主體,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既不是承包協議的合同主體,也不是實際施工人,其無據證明其為工程投資建造人。原告首次起訴時,自認其與崔帥章是平等權利主體,是債權轉讓法律關系。本次起訴卻稱原告與崔帥章是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主體,原告不享有本案訴訟利益,無權要求工程款,應駁回其起訴。按工程協議約定,原告僅為崔帥章的履約擔保人,與本案無利害關系,不具有承繼崔帥章的起訴權利。原告如果承繼崔帥章的訴請權利,則需向被告履行開具發票支付稅金的義務。原告拖欠被告數百萬的材料費等發票未開具;2.案涉社保費已由被告為案涉工程的八大員實際繳納,該八大員實際參與案涉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是社保費規定的繳納對象,不存在剩余的社保費余額,如再將該費用支付給沒有為工程繳納社保費的個體實際施工人,將導致嚴重的利益失衡,違反公平原則;3.案涉社保費不屬于崔帥章的工程款范圍,崔帥章沒有施工資質,其與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享有社保費的依據,在協議中沒有任何約定社保費的意思,崔帥章并未繳納任何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危險作業的傷害保險,不屬于工程款范圍;4.原告無據證明存在工程款差額,其不僅僅工程款計算錯誤,更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第三人崔帥章述稱,認可原告訴訟請求,崔帥章已將相關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原告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案涉工程為崔帥章帶領實際人員為原告職工的工作隊伍施工完成,根據崔帥章與被告的結算,款項往來可以證明雙方約定的管理稅金,除了勞動保險費外,被告已經按約支付了除大連市建設工程勞動管理辦公室返還的預收工程款中勞動保險費用,該部分費用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應支付原告。關于崔帥章在(2020)遼0212民初147號案件中轉讓本案被告(甲方)與崔帥章(乙方)簽署的《工程承包協議書》,崔帥章在乙方處簽字的行為應被告(甲方)要求,受原告指派簽署,就甲乙雙方的合同關系而言,為個人承包,但就崔帥章與原告之間的關系而言是職務行為。任職期間受用人單位指定的職務行為,行為后果由單位承擔。債權轉讓協議上已經釋明了為什么轉讓,轉讓依據是職務行為。
第三人中鐵設計集團述稱,全部工程我集團都是和被告結算,原、被告之間的爭議與我無關,我集團的款項已經付清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津中鐵建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艷
人民陪審員閻玉晶
人民陪審員吳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喬雅迪
判決日期
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