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臺縣周亦養豬場與被告杭紹臺鐵路有限公司、中鐵一
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
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5月18日公開開
天臺縣周亦養豬場與杭紹臺鐵路有限公司、中鐵一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1023民初1167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天臺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臺縣周亦養豬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
償原告的經濟損失2936084元,包括修繕養殖場276500元、處理
污水19650元、低價處理生物資產2639934元;2.訴訟費由被告
承擔。事實和理由:杭紹臺鐵路施工方自2019年7月3日開始放
炮炸山,開始修建高鐵。放炮第一天天臺縣周亦養豬場屋頂就被
炸毀,有照片為證。此外,由于炮聲大導致豬受到驚嚇,當場就
應急死亡一頭。施工單位后來每天白天、夜晚、凌晨不定時放炮
炸山,造成屋頂周邊設施損毀,有照片為證。炸山迸濺的石頭掉
進豬圈里,總共砸死10頭豬。炸山期間正逢臺風雨季,豬場的生
豬日夜淋在雨水之中,造成豬體溫升高,食欲不振,無法正常生
長。當時原告方與高鐵施工方交涉,對方一直推脫不予理睬。在
沒有任何辦法的情況下,整個豬場的豬即使體重小,也只好全部
痛心出欄895頭,其中僵豬就有30頭之多,為此造成重大的經濟
損失。直至九月中旬賣完最后一頭豬,施工方還在施工放炮炸山,
沒有相應的補償措施,為了繼續經營養殖,在施工方結束炸山的
行為后,原告自行修繕了屋頂,支付了污水處理費用,重新開始
養殖生產。由于高鐵施工,被告施工過程中導致原告養豬場屋頂
被損毀,導致養豬場內生豬無法正常生長,給原告帶來較大的經
濟損失。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原告直接經濟損失,其侵權行為與原
告直接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賠償原告相應的損失。
被告杭紹臺鐵路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主體不適格,杭紹臺
高鐵屬于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是為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被告作
為杭紹臺高鐵的建設方,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
責杭紹臺高鐵項目的投資開發工作。被告作為建設方,于2017年
12月接受了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作為EPC工程總承包的公
開投標,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總承包方負責杭紹臺高
鐵全過程鐵路建設的全部任務,2018年3月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
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由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分
包單位承擔施工任務,中鐵一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其上
級單位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內部任務劃分具體承擔本案所涉
項目的建設施工。被告不參與項目具體施工,不存在侵權行為,
原告訴稱被告施工過程中導致其養豬場屋頂被損毀與事實不符。
本案性質屬于財產損害糾紛,但被告并未事實侵權行為,實際上
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2.
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對于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應該是已經發生客
觀存在的,該損失與施工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但是原告提供
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在其沒有明確證明其具體損失內容、
價值、賠償標準以及與施工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被告認
為原告的主張缺乏依據。綜上,原告的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中鐵一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的施工行
為合法合規。被告所屬的上級單位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
年3月20日通過公開招標方式中標新建杭州經紹興至臺州鐵路站
前工程HSTZQ-4標段的施工任務,并于2018年3月26日與本案
所涉項目總承包單位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簽訂HSTZQ-4標
段的總承包合同,被告按照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內部任務劃
分施工的是DK139+171.82~DK153+233.73臺州市天臺縣始豐街道
三里宋村至××街道××村的14.062公里的施工任務。后被告按
照本案所涉項目建設單位杭紹臺鐵路有限公司、總承包單位中國
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直屬上級單位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及
項目監理單位中鐵一院集團南方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及
指令開始施工,施工行為合法合規。2.被告的施工行為未侵犯原
告的財產權益。被告所施工的杭紹臺鐵路4標段相關隧道工程,
在隧道爆破施工前制定了爆破設計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委托專
業的爆破工程評估機構進行了爆破作業評估,爆破作業施工獲得
了天臺縣公安局、臺州市公安局的行政許可審批。在爆破作業施
工過程中,爆破施工作業人員資質齊全符合要求,爆破監理合同
簽訂規范,爆破監理單位資質符合要求,爆破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到位有效,根據隧道施工日志顯示并未發生任何的爆破作業安全
事故。因此,被告的各項施工行為及程序合法、規范,并未侵犯
原告的財產權益。另據被告從天臺縣氣象局了解得知,2019年8
月8日8時到8月11日8時,天臺縣地區受1909號臺風利奇馬
影響巨大,此次臺風為臺州地區60年不遇的超強臺風,臺風影響
范圍廣、損害程度大,因此,原告所述損害與臺風影響關系密切。
被告中鐵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主體不適
格。2.從原告提交的訴狀看,無法推斷被告在本案中與原告的受
損存在因果關系。3.原告稱由于放炮導致屋頂被炸毀,但原告提
交的照片無法顯示何時何地拍攝。4.假如原告豬場受損,豬的生
長受到影響,但原告未向公安機關或者市場監督部門報案、舉報,
說明施工行為沒有造成原告豬場受損、豬受傷。5.原告要求各被
告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和相關證據證明。6.原告未提供
相關證據原件,若無法提供,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7.當時存
在臺風,以及非洲豬瘟均對養豬行業會造成影響。
被告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辯稱,1.被告對原告提供照
片的真實性有異議,屋頂破損及生豬的死亡時間僅憑照片無法確
認。2.據我方對現場的查看報告及保險公司人員對現場的定損記
錄,現場屋頂僅有少量破損,暫且不談現場屋頂的破損是否發生
在現場爆破后,僅憑一磚一瓦的破損不能證明養豬場不能正常運
營而將生豬出欄,被告認為這完全屬于養豬場負責人的主觀行為,
兩者間沒有因果關系。3.原告一直強調的放炮炸山行為,實際是
杭紹臺鐵路4標段施工的正常進度開展,施工前有明確的監理單
位開工批復、施工過程中操作流程規范、人員資質達標,且施工
日志并未反映曾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完全符合鐵路安全相關
規范。4.就責任承擔問題,被告與中鐵一局簽訂的施工總價承包
合同對雙方責任進行明晰約定。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被告杭紹臺鐵路有限公司系杭紹臺高鐵的建設方,負責杭紹
7-
臺高鐵項目的投資開發。2017年12月,被告杭紹臺鐵路有限公司
接受被告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作為EPC工程總承包的公開投
標,中國鐵路設計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總承包方負責杭紹臺高鐵全
過程鐵路建設的全部任務。2018年3月20日,中國鐵路設計集團
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方式中標新建杭州經紹興至臺州鐵路站前
工程HSTZQ-4標段的施工任務,被告中鐵一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
公司按照中鐵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的內部任務劃分具體承擔
DK139+171.82~DK153+233.73臺州市天臺縣始豐街道三里宋村至
××街道××村的14.062公里的施工任務。在項目建設過程中,
經被告中鐵一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天臺縣公安局許可
其進行爆破作業。
原告養豬場位于××街道××南后門溪。原告認為被告的爆破
作業施工行為造成其房屋受損、豬嚇死、豬低價出售等,故而訴
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2936084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天臺縣周亦養豬場提供的圖片、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登記表、天臺縣設施農用地備案告知書,被告杭紹臺鐵
路有限公司提供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新建杭州經紹興至臺州鐵
路核準的批復、新建杭州經紹興至臺州××路××工程總承包合同
文件、新建杭州經紹興至臺州××路××段施工總
價承包合同,被告中鐵一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杭紹臺
鐵路四標段中標通知書及施工合同、開工批復、爆破安全評估報
告、爆破監理公司資質、合同及人員任命文件、爆破人員資質證
8-
書、龜山隧道及上陽坦2號隧道施工日志、浙江省發展改革委關
于印發《金甬鐵路、杭紹臺鐵路、杭溫鐵路征地拆遷工作實施意
見》的通知及杭紹臺鐵路與養豬場位置關系圖、利奇馬臺風氣象
證明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天臺縣周亦養豬場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5145元,由原告天臺縣周亦養豬場負
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
于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潘優優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雅蕓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