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大同市方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方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譚忠云、原審被告蘇啟全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同商終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大同市方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譚忠云、原審被告蘇啟全勞務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晉民申字第1501號
判決日期:2016-04-02
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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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方泰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在被申請人當庭已經明確認可存在未完成工程量的情況,并未扣減未完成工程量價款的情況下,仍按照原合同約定工程價款計算工程單價,認定事實存在錯誤。2010年7月,申請人大同市方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譚忠云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請人為申請人承建大同市華岳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位于大同市十里店綠洲西城S24#、6#樓進行土建施工。具體工作內容為:圖紙范圍規定的砌磚、支模、綁筋、打灰、外架、抹灰和二次結構、場內各種卸料及圍檔、臨建、個人配合機械回填、地暖墊層。承包價格為145元/平米,工作量以甲方結算的平米數為準。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義務,在未完成二次結構、地暖墊層等工程量的情況下就擅自自行撤離工地,由于被申請人擅自撤離工地的原因,后續工程由申請人只能另行分包給承包人陸仲軍接手施工,以上事實被申請人在一審、二審審理過程中提交了接手工程承包方陸仲軍、工程發包方工程師白勝和工地負責人吳福禮以及中間人劉進芳都能證明,同時被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也當庭認可,二次結構和地暖墊層并沒有完成。但是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都不予認可。所以申請人認為,工程款應以申請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價格應扣減二次結構及地暖墊層施工工程的價格計算,但原審法院仍按照合同約定價格計算,嚴重顯失公平。(二)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沒有完工的情況下私自撤離工地,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沒有對工程量進行確認,被申請人所實際施工的工程也未進行任何決算,一審、二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書面證據證明被申請人完成的工作量情況下。應依法對其施工工程量進行評估來確認具體的工程量,然后才能計算出工程費用。但二審法院在沒有確認、評估的情況下,判令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工程勞務款362150.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屬錯誤判決。此外、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工程款1733145元,已經全部履行支付義務,并且申請人向二審法院提供了收款收據64張證實自己的主張。付款憑證中被申請人譚忠云簽字票據28張共計1547745元,閆貴簽字票據21張共計14091元,楊永紅、楊軍紅、王東等人簽字15張票據共計17l309元。事實上上述人員是譚忠云的雇員其簽收的票據是應計算在申請人已付工程款中,但二審法院不考慮本案的事實情況,簡單將不屬于被申請人本人簽字的36張票據不予認可,顯失公平公正原則,嚴重侵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的規定,請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以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大同市方泰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吳捷慧
審判員成堃
代理審判員丁勇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穆五謀
判決日期
201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