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陜西天禾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西安市長安建筑開發集團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8)陜0116民初450號民事判決書及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陜01民終1336號民事判決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一、交付申請執行人建筑資質證明文件、建筑設施分布圖、工程現場全部施工記錄文件、原、輔材料進場檢驗單、施工產品檢驗資料、施工產品變更資料、隱蔽工程驗收合格資料、全套竣工圖、竣工報請驗收材料;二、支付申請執行人工程款1638062.6元;三、向申請執行人開具已收工程款3759751.67元的工程發票;四、支付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30386.06元、訴訟費3066元,并承擔執行費7207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陜西天禾貿易有限公司與西安市長安建筑開發集團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陜0116執301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經查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有足額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劃被執行人案件款共計1690325.67元,其中包含申請執行人代交納的執行費7207元,現申請執行人已全部領取該案款。(2019)陜01民終1336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確定的債務1638062.61和訴訟費3066元已履行完畢。對于(2018)陜0116民初45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被執行人已經交付申請執行人建筑資質證明文件、建筑設施分布圖、工程現場全部施工記錄文件、原、輔材料進場檢驗單、施工產品檢驗資料、施工產品變更資料、隱蔽工程驗收合格資料、全套竣工圖、竣工報請驗收材料,該項執行完畢;對于(2018)陜0116民初450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開具已收工程款3759751.67元的工程票據,被執行人稱按2012年建筑施工的稅率3.24%現在無法開具發票,可以按照該稅率或鑒定單位計算出來的稅金給申請執行人稅金,申請執行人表示不同意,要求必須按照判決提供發票。故該項暫無法執行。
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西安市長安建筑開發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消費予以限制。本院已將該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告知。綜上所述,該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為華
審判員楊建輝
審判員楊寶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秦鑫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