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樹民與被告山東環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昱建設工程公司)、第三人焦念寶、楊洪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后,本院依職權追加焦念寶、楊洪勝為第三人,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肖樹民與山東環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113民初888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肖樹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57084.08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0月,被告與濟南市長清區北大沙河治理工程建設管理處簽訂《濟南市長清區北大沙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設工程管理處發包的濟南市長清區北大沙河治理工程五標段工程。被告又將此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對原告施工的工程被告已支付648443.92元的工程款,還欠1157084.08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肖樹民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方年
人民陪審員趙陽峰
人民陪審員張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趙華明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