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山東環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昱公司)不服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清法院)(2019)魯0113執異48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東環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肖樹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1執復199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長清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肖樹民與被執行人環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環昱公司提出書面異議,稱:請求中止執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2019)魯01民終241號民事判決。事實與理由:一、異議人有證據證明(2019)魯01民終241號民事判決存在錯誤,異議人已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申請再審,山東高院正在對本案進行再審審查,案號為(2019)魯民申3617號。二、異議人已向法院提交了超出本案執行標的額的金錢擔保,故本案中止執行不會給肖樹民造成任何風險和損失,亦不會增加法院的麻煩。
長清法院查明,肖樹民與環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濟南中院經審理作出(2019)魯01民終241號民事判決。2018年4月29日,肖樹民依據上述民事判決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業已受理,案號為(2019)魯0113執875號。2019年5月29日,環昱公司向該院提交暫緩執行申請書。同日,該院作出駁回暫緩執行申請通知,駁回了環昱公司的暫緩執行申請。2019年6月12日,環昱公司又向該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中止執行(2019)魯01民終241號民事判決。
長清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本案中,異議人無論是請求暫緩執行,還是中止執行,均應當向執行實施部門提出。異議人的暫緩執行申請被執行實施部門駁回后,又提出中止執行請求,亦應當向執行實施部門提出,因執行實施部門就是否中止執行尚未作出具體的執行行為,故環昱公司的執行異議申請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執行行為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應予以駁回。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魯0113執異48號執行裁定,駁回環昱公司的異議申請。
環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復議,稱:請求撤銷長清法院(2019)魯0113執異48號執行裁定,中止執行濟南中院(2019)魯01民終241號民事判決。事實與理由:一、復議申請人有證據證明(2019)魯01民終241號民事判決存在認定基本事實錯誤、采信肖樹民偽造的證據、遺漏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等錯誤情形,并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F山東高院正在對本案進行再審審查,案號為(2019)魯民申3617號。二、復議申請人已向法院提交了超出本案執行標的額的金錢擔保,故本案中止執行不會給肖樹民造成任何風險和損失,亦不會增加法院的麻煩。為保障復議申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避免再審之后出現無法執行回轉的情形,在復議申請人已向法院提供足額現金擔保的情況下,懇請法院對本案中止執行。
本院查明,長清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環昱公司不服本院(2019)魯01民終241號民事判決,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在本院復議審查期間,山東高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魯民申3617號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span>
判決結果
駁回復議申請人山東環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2019)魯0113執異48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周宏
審判員戴伍建
審判員鄭鳳云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毛雪
書記員魏煜圻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