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與被告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楊某與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內0624民初181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楊某訴稱,1、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7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違約損失從2014年12月16日起每月支付435元到付清款為止(至起訴之日為3132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原告與被告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勞務專業分包合同書》,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棋盤井機關服務中心工程中做GRC裝飾線條施工工程,工程總造價為99000元。原告如約完成了該工程,2014年12月16日,被告方結算員蘇某與原告進行了結算,被告欠原告87000元。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均推托拒付。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申請人與楊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楊某與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工程勞務專業分包合同書》中約定,爭議解決辦法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該合同中的甲方,公司住所地為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伊金霍洛東街七號,故該案應由東勝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將本案移送內蒙古東勝區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小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郝陳晨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