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請執行內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侯鈺蛇、王桂榮借款合同糾紛(2019)內0105執恢13號一案中,因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與被執行人內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侯鈺蛇、王桂榮達成和解協議,且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2019年5月8日已向本院提出撤回執行申請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與內蒙古成吉思汗陵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興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內0105執恢13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內0105執恢13號案件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鄭明星
審判員郭建軍
審判員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超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