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寧夏中煤實業有限公司技術咨詢合同糾紛一案,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石仲字第017號裁決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協助執行義務人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凍結被執行人寧夏中煤實業有限公司的房屋租金。在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協助執行義務人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向本院繳付了應由被執行人寧夏中煤實業有限公司收取的房屋租金155423元,本院扣繳執行費2198元,將剩余執行款153225元已全部向申請執行人北京中咨華宇環保技術有限公司發放。本案被執行人寧夏中煤實業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畢,現以執行完畢方式予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