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萬艷與被告重慶伯爵王照明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爵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萬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建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伯爵王公司經(jīng)本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付萬艷與重慶伯爵王照明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12民初10020號
判決日期:2020-06-19
法院: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付萬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為本金從2019年4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支付至本清)。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裴小紅相識已久,后裴小紅以工程急需資金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原告催收,被告均未歸還。
被告伯爵王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被告伯爵王公司在舉證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舉示證明其反駁意見的證據(jù),視為自動放棄舉證的權(quán)利。
本案在審理中,被告伯爵王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質(zhì)證、陳述最后意見的權(quán)利。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6月19日,原告付萬艷通過自己所有的中國建設(shè)銀行賬戶向被告伯爵王公司賬戶轉(zhuǎn)賬2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jù)》一份,載明:“茲收到付萬艷交來暫借款(貴州遵義項目)人民幣貳拾萬,¥200000元。”該《收據(jù)》加蓋了重慶伯爵王照明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財務(wù)專用章。審理中,原告稱原告與被告法定代表人系朋友;該《收據(jù)》中的印章系被告公司財務(wù)專用章;借款后,被告未償還任何款項。
上述事實,有原告舉示的中國建設(shè)銀行轉(zhuǎn)賬憑條、《收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等隨案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jié)果
一、被告重慶伯爵王照明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償還原告付萬艷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重慶伯爵王照明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付萬艷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付萬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重慶伯爵王照明設(shè)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利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韓冰麗
書記員石金鑫
判決日期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