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甘肅智信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信公司)因與甘肅眾安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安公司)、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安裝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1民終13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甘肅智信鋼結構有限公司與甘肅眾安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甘肅第一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甘民申636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甘肅智信鋼結構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改判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錯誤。經西固區四季青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調解協議雖未經被申請人簽字,但調解協議的內容反映的事實與其他證據均能互相印證,能夠反映真實情況。甘肅省定西起重機廠有限責任公司為眾安公司的加工量只有200噸左右,而眾安公司并沒有提供超過200噸新簽合同。被申請人第一安裝公司作為該工程的中標單位和項目備案單位,對一審判決沒有上訴,也沒有否認智信公司的主張,故一審判決正確。二、二審法院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二審法院讓申請人自己聯系公安機關立案,因案件在訴訟階段,公安機關拒絕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受理。二審法院未將案件移送,適用法律錯誤。三、二審法院未傳喚甘肅眾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學斌和工作人員達麗娜,未通知調解員邸霞出庭,程序違法。甘肅智信鋼結構有限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甘肅眾安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審法院在沒有其他任何書證印證的情形下,僅憑證人邸霞的單方證詞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口頭達成調解協議,并據此判令答辯人支付被答辯人材料加工費,系認定案件事實有誤。本案經四季青街道調委會調解員邸霞調解未成后,轉而將該案的代理工作介紹到自己擔任主任的四季青街道法律服務所,并指派該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袁衛東代理本案。由此可知證人邸霞與被答辯人存在直接的利益關系,二審法院對邸霞的證言不予采信符合民事證據的認定標準。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涉案加工材料和資金的全部流向,并不存在被答辯人加工材料的事實。綜上,請求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甘肅智信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劍斌
審判員倪孝鋼
審判員張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治云
書記員周勤效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