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眾安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甘肅高新冷鏈物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肅眾安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得賓、孫愷遠,被告甘肅高新冷鏈物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明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甘肅眾安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甘肅高新冷鏈物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0123民初1463號
判決日期:2019-06-04
法院:榆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甘肅眾安建設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214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間,因拖欠工程款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146487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按照2016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3日至實際清償全部欠款之日期間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簽訂了《甘肅瑞鑫臨時物流配套服務設施蔬菜區大棚及彩鋼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承建蔬菜大棚一個與彩鋼房130間,工程施工過程中,被告不支付項目工程款,全部由原告墊資建設。待施工完畢工程驗收合格,辦理結算手續后一次性付清決算總造價的95%,剩余總決算造價的5%作為全部質量保證維修金,滿一年質量無問題后立即付清。該工程項目,原告已經全部施工完畢并交付被告投入使用,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7月2日簽署了該工程項目的最終《工程結算書》,結算書中載明,原告實際建設彩鋼房129間,面積5253平方米,單價480元每平方米,造價2521440元。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萬元,于2017年4月21日支付工程款100萬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21440元。自涉案工程結算之日2016年7月2日起至2019年4月2日因拖欠工程款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146487元,合計1267927元。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甘肅高新冷鏈物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辯稱,首先,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不能成立,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簽訂合同屬實,合同簽訂后原告完成了約定的施工內容。2016年7月2日雙方簽署了《工程結算書》,確認原告共計完成3193270元的工程量。其中蔬菜大棚671830元,彩鋼房2521440元。施工期間我公司支付工程款140萬元,此后雙方就尾款的支付達成了《付款協議》,我公司以三間鋪面作價90萬元頂付的工程款,減去原告拖欠的房租20萬元,最終我公司拖欠原告款693270元。其次,2017年10月10日被告承建的蔬菜大棚發生了倒塌致使我公司客戶停放的車輛受損,因此應當減去原告蔬菜大棚的工程款671830元,我公司實際拖欠原告工程款為21440元。由于原告施工建設的蔬菜大棚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發生重大垮塌事故,給我公司造成了直接和間接損失,我公司將保留訴訟的權利。綜上,原告起訴完全無事實及理由是在濫用訴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認定:1、《甘肅瑞鑫臨時物流配套服務設施蔬菜區大棚及彩鋼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簽訂了涉案工程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墊資,工程施工完畢一年后無質量問題被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工程量驗收表》、《工程量驗收審核說明》證明涉案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及證明目的,本院予以確認。2、《工程結算書》證明經過結算原告完成的彩鋼房為129間建筑面積5253平方米,工程款為2521440元,蔬菜大棚1個建筑面積230平方米,工程款為671830元。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及證明目的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銀行進賬單2份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萬元,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及證明目的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4、四張照片證明2017年10月9日蔬菜大棚倒塌已經超過了一年的質保期,且大棚倒塌是自然原因造成,不是工程質量問題。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被告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照片不能證明蔬菜大棚到底是因何種原因倒塌。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的認定:1、《付款協議》一份,證明關于尾款的支付原、被告達成了協議由被告以商鋪三間作價90萬元頂付給原告作為工程款,證明質保期是五年,所欠工程款為693270元。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原告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雖然簽訂了由被告以三間商鋪作價90萬元折抵工程款但沒有實際履行,被告的商鋪沒有合法手續。在協議中手寫部分原告不予認可,認為是事后添加,被告的余款至今未付。原、被告簽訂了以商鋪三間折抵原告工程款的協議并附有詳見鋪面頂賬協議書。但原、被告在該協議簽訂后并沒有在簽訂《鋪面頂賬協議書》,被告也沒有向原告實際交付商鋪三間并辦理相關商鋪的過戶手續。至今該三間商鋪還在被告處占有,沒有交付給原告。可見原、被告簽訂的以三間商鋪作價90萬元折抵工程款的協議實際并未履行。在該份協議書中由署名為袁國虹、霍小民、羅明克的手寫內容時間在2017年4月21日和2017年4月24日均在合同簽訂時間以后書寫,系被告單方書寫,不能證明手寫內容征得了原告的同意。對該分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照片一組證明原告施工建設的蔬菜大棚有嚴重質量問題,導致被告沒有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原告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大棚已經驗收合格并工程款結算,質保期已過,大棚倒塌是因為自然原因造成的,大棚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應當由法定鑒定機構予以鑒定。照片只反映了當時的客觀情況,但不能證明倒塌原因,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經本院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8日以被告為甲方(發包方),以原告為乙方(承包方),的雙方當事人簽訂了《甘肅瑞鑫臨時物流配套服務設施蔬菜區大棚及彩鋼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在位于蘭州高新區科技新城瑞鑫國際物流城一期用地上修建蔬菜大棚一個、彩鋼房130間,包工包料,質量保修期一年。合同總價為4842005元。付款方式、付款時間約定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不不預支項目工程款,全部由乙方墊資建設。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并辦理結算手續完畢后一次性付清決算總造價的95%,剩余總決算的5%作為全部質量保證維修金滿一年無質量問題立即付清。在該份協議中加蓋了原、被告的公司印章,并由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名。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人員按照合同進行了施工,2016年6月16日原告施工完畢由原、被告雙方組織人員進行了驗收出具了《工程量驗收表》,2016年7月2日原、被告對原告完成的工程進行了對賬結算,經過結算原告完成工程有彩鋼房129間,建筑面積5253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480元,工程款為2521440元,蔬菜區大棚一個建筑面積2921平方米,單價每平方米230元,工程款為671830元。2016年7月4日被告公司的全體股東對原告完成的工程進行了驗收并出具了《工程量驗收審核說明》,在該份說明中全體股東都簽字予以確認。2017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萬元,2017年4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付款協議》,約定經甲乙雙方最終決算價格為3193270元,甲方已經于2017年1月份支付了40萬元,剩余2793270元經雙方約定達成如下協議:1、協議簽訂當日甲方支付100萬元。2、甲方以頂賬方式,給乙方三間鋪面(每間60平方米),頂賬價值為每間30萬元,共計90萬元,鋪面使用年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43年,鋪面位置為1號項目三號樓A區房號為3A01—3A03(詳見鋪面頂賬協議)。3、經核算尾款減去乙方所欠甲方20萬元房屋租金,合計為69327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付清。在該份協議中加蓋了原、被告的公司印章。協議簽訂后2017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萬元,共計支付了工程款140萬元,但對剩余工程款沒有支付。原、被告于2017年4月19日簽訂《付款協議后》,被告也沒有按照協議約定將頂賬的三間鋪面交付給原告占有使用,也沒有辦理三間商鋪的權屬轉移證書,截至目前三間商鋪還由被告占有。2017年10月10日原告為被告修建的蔬菜大棚由于大雪發生倒塌,為此雙方發生糾紛,經協商未果,被告拒絕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被告甘肅高新冷鏈物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甘肅眾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1440元,并承擔利息損失從2017年4月20日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105元,由被告甘肅高新冷鏈物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成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王艷霞
判決日期
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