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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文正與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111民初702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馮文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工程款4783906.32元及滯納金(以4783906.32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至款項付清為止。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3年2月2日,被告廣建公司與第三人思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思源公司將思源童話故事建筑安裝工程發包給被告廣建公司,被告廣建公司將該項目部分分包給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2013年5月8日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又將其承包的水電部分分包給第三人嚴志強,第三人嚴志強又轉包給原告。2015年3月15日,被告廣建公司又將該工程收回,并繼受原告之前與轉包人簽訂的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還另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2015年11月15日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與原告又簽訂《水電安裝班組補充協議》,約定原告承包范圍為本工程2#、4#、14#、15#、16#樓及地下室的水電安裝分項工程,原告按照提供的上述范圍施工圖紙及規定內容承包施工,雙方約定原告按圖紙施工范圍包人工、包材料的方式承包施工,水電安裝部分工程按建筑實際面積每平方米116.00元承包單價結算,另約定如圖紙變更、新增加的工程量由甲方確認后簽證,所得工程款歸原告所有。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后繼續施工,截止2017年1月18日按形象進度結算共完成6737418.04元產值,另完成增加及變更部分產值746488.28元,合計工程款7483906.32元,被告廣建公司支付或視為支付原告的工程款總計約27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783906.32元。2017年1月被告以超付工程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又撤訴。綜上所述,原告已按協議約定施工,被告不按協議支付工程款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協議約定,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訴請如前。訴訟中,原告明確按照4585589.32元主張工程款。 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辯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價款缺乏充分有效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理由如下:1、原告主張涉案項目全部水電安裝工程均由其完成施工并要求支付全部工程價款缺乏事實依據。思源溪谷一期的水電安裝工程于2013年5月8日分包給第三人嚴志強施工,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該水電安裝工程一直由第三人嚴志強承包施工;2015年11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水電安裝班組補充協議書》,將涉案未完成水電安裝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上述事實表明,在被告與原告簽訂《水電安裝班組補充協議書》前,涉案水電安裝工程的實際施工主體為第三人嚴志強班組;2015年11月15日后,施工主體才變更為馮文正班組。因此,本案原告馮文正并非涉案工程的唯一施工主體,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整個水電安裝工程由原告完成。故此,僅憑其于2015年11月15日簽訂的施工合同向被告主張2013年5月至2017年1月整個水電安裝工程產值的工程價款,明顯缺乏事實依據。2、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月向被告上報當月完成產值,不能證明其實際完成施工工程量,其向被告主張工程價款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雙方簽訂的《水電安裝班組補充協議書》第七條約定,原告應當每月向被告上報已完成工程量產值予以審核,經審核無誤后方可以此為依據支付工程進度款。然而,原告并未按照《補充協議書》約定按月報送已完成的水電安裝工程產值給被告審核,在被告并未安排其施工任務時卻仍然繼續進行工程施工。被告認為,倘若該工程仍由被告發包給原告施工,那么原告的安排施工和辦理結算主體應當是被告,其工程產值報送對象也應當是被告。然而,原告一直不向被告報送已完成產值,也不辦理產值的審核手續,明顯不符合常理,也違反合同約定。由此可見,原告沒有按照《水電安裝班組補充協議》第七條約定向被告報送當月已完成產值審核是造成被告無法核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原因,并最終導致被告無法與其確認發包工程施工范圍和核算工程量。沒有上述工程量核算基礎,案涉工程結算無從談起。3、原告起訴出具的《思源溪谷一期水電工程施工進度的說明》是在被告不知情、不在場共同審核確認的情況下,由其他方出具的,因此這并不能當然作為被告與原告結算的依據,理由如下:(1)該證據證明的是整個水電安裝工程全部的工程產值,并不等同于2015年11月以后由原告班組所完成的工程產值;(2)施工方要求工程結算必須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工程結算憑證單據經審核確定后方為有效,僅僅一張第三方證明,缺乏相關結算資料和憑證,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有效依據。由此可見,原告并無就其主張的工程價款提供充分有效的結算憑據予以佐證,其主張的工程款完全缺乏事實依據支持。4、被告與原告存在合同關系的期間僅是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其余時間段原告的施工工程及相應的工程量與被告無關。5、原告依據2017年1月16日出具的《思源溪谷一期水電工程進度說明》作為主張工程款及利息起算的計算依據明顯不妥。該說明包含了除原告施工的水電部分和不是原告施工的防雷工程以及室外管網工程,該說明并不能作為被告與原告的結算依據,截止目前為止,被告并未與原告進行工程結算。原告主張增加和變更的工程產值74萬余元與客觀事實不符,原告提交的5份建設工程預算書,其中有3份未得到被告的認可,也未加蓋被告公司的印章,截止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2898317元。綜上所述,被告認為雙方并未對合同期間的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原告提起訴訟沒有相關的事實依據。 被告廣建公司辯稱,《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系被告廣建公司與第三人思源公司簽訂,為了就近管理,設立了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來具體負責該項目。其余答辯意見與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第三人思源公司未作陳述。 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在提交的書面陳述意見中稱,原告與被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與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無關。理由如下:1、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因收款與開具勞務發票需要,在貴陽思源·童話故事項目實際施工一年后,與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簽訂過《貴陽市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該合同僅是被告廣建公司對公走賬及開具勞務發票之用,不具備任何實質的經濟、法律效力,事實上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也并沒有真正參與該項目的實際施工,故該合同雖簽署,但實為無效合同。2、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從未就貴陽思源·童話故事項目與第三人嚴志強或任何單位簽署分包合同或相關協議,也未授權任何人員簽署過相關合同。一切以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名義簽署的分包合同或協議,均屬無效合同或虛假合同。 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共同述稱,本案與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無關。1、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2013年3月24日與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簽訂《貴陽思源童話故事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實際從未履行過,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就本項目從未向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支付過任何工程款或管理費等,合同雖簽訂,但實為無效合同。2、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從未就貴陽思源童話故事項目與第三人嚴志強或任何單位簽有分包合同或相關協議,也未授權任何人員簽署過相關合同,一切以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名義簽署的分包合同或協議,均屬無效合同或虛假合同。3、2014年6月2日,被告廣建公司、第三人歐陽紅發、第三人思源公司三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施工補充協議》約定2013年3月24日簽訂的合同一切條款、責任、義務轉換變更由第三人歐陽紅發、蔡銀泉全部承擔延續履行原合同所有條款,原合同分包單位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不再履行原合同一切條款,不承擔分包人一切責任、義務,與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本工程所涉任何合同糾紛均與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無關,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保留追訴的權利。 第三人嚴志強未作陳述。 第三人蔡銀泉未作陳述。 第三人陳較清未作陳述。 第三人歐陽紅發未作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系被告廣建公司為具體負責本案所涉項目而成立的分公司。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陳述第三人蔡銀泉、陳較清、歐陽紅發并非公司員工,而是掛靠該公司承接工程,并陳述該公司未授權第三人蔡銀泉、陳較清、歐陽紅發對外簽訂合同。第三人嚴志強與原告馮文正就本案所涉工程原系合作關系,后第三人嚴志強退出合作。思源·童話故事項目與思源·溪谷項目系指同一項目。 2013年2月2日,被告廣建公司作為承包人,與作為發包人的第三人思源公司簽訂了《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合同編號為思工合字[2012]006),約定:第三人思源公司將思源·童話故事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發包給被告廣建公司;工程內容為思源·童話故事項目建筑安裝工程,建筑面積約為260000平方米,施工圖所示的土建、安裝、園林綠化工程以及項目區域所包括室外的道路、管、線、圍墻等附屬工程等;合同總工期約30個月,第一批次工程范圍為2#、4#洋房,15#別墅(10套)、16#別墅(6套)及售樓部共計50000平方米,以后批次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合同總價款暫定伍億元;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第三人思源公司與被告廣建公司在該合同上進行了簽章。 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具體負責該項目。2013年2月15日,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作為分包人與承包人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將思源·童話故事第一批次約500000㎡的砌筑工程、模板工程、鋼筋工程、外架、混凝土工程分包給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合同總價暫定為伍仟萬元,開工日期為2013年2月18日,竣工日期為2015年8月18日。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在該合同上進行了簽章。 2013年3月24日,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作為承包人(甲方),與作為分包人的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結合思工合字[2012]006號貴陽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主合同),甲方將貴陽思源·童話故事土建、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乙方,承包范圍為貴陽思源·童話故事第一批次約50000㎡(2#、4#洋房,15#別墅(10套)、16#別墅(6套)及售樓部等)的土建(含裝修)、安裝分項,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上述范圍施工圖紙及規定內容承包施工(不含樁基工程);承包方式為乙方在甲方總體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和統籌管理之下,包括且不限于以包人工、包材料(鋼材、商品混凝土甲供)、包機械設備、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環境保護、包工期、包稅金、包驗收、包風險、包廣州建筑CI戰略形象的方式的形式承包施工;施工工期為按主合同規定總工期,約為270個日歷天(具體以甲方現場項目部與業主協商的工程總體進度計劃為準);工程結算方式及調整為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工程價款支付時間及比例按主合同規定執行。土建部分乙方按建設方和有關部門審定的乙方施工部分工程結算總價(含甲料)再下浮8%向甲方結算。安裝部分乙方按建設方和有關部門審定的乙方施工部分工程計算總價(含甲料)再下浮10%向甲方結算。工程造價(含甲方應收費用)暫定為捌仟萬元(已含安全生產措施費,稅金由甲方代扣代繳);本工程主合同是本分包合同的附件,主合同內所有承包人(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應承擔的工作(樁基分項工程除外),均由本分包合同中的乙方宏偉貴州分公司認真履行并兌現,乙方不對外掛牌;乙方指定歐陽紅發為本工程總負責人及工程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指定蔡銀泉為本工程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及工程技術資料、消防安全、治安保衛、衛生防疫等相關責任人,上述人員全權代表宏偉貴州分公司代理本工程所有事宜,乙方(宏偉貴州分公司)承認上述人員簽發或簽收的相關文件資料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人員的代理權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簽收、工程變更簽認、價款的簽認、進度計劃的簽認及工期、資料、安全相關事項的簽認,合同條款的變更等,且需常駐現場,服從甲方指揮,乙方上述人員如發生變更,須提前三天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并明確交接時間及權限,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未經甲方認可或在施工中發現不適合本工地管理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至合適為止。該合同還對其他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第三人歐陽紅發作為乙方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簽署姓名,乙方處加蓋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的公章,并且第三人歐陽紅發該合同所附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中乙方安全生產負責人處簽名。 2013年5月8日,第三人嚴志強作為分包人(乙方),與作為發包人的第三人宏偉貴州分公司(貴陽思源童話故事工程項目部)(甲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約定:結合思工合字[2012]006號貴陽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為主合同)和工程具體情況,甲方將貴陽思源·童話故事水電安裝分項工程分包給乙方,承包范圍為貴陽思源·童話故事第一批次約270000㎡,第一批次約50000㎡(2#、4#洋房,15#別墅(10套)、16#別墅(6套)及售樓部等的水電安裝分項,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上述范圍施工圖紙及規定內容承包施工;承包方式為乙方在甲方總體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和統籌管理之下,包括且不限于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機械設備、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環境保護、包工期、包稅金、包驗收、包風險、包廣州建筑CI戰略形象的方式的形式承包施工;施工工期為按主合同規定總工期,約為270個日歷天(具體以甲方現場項目部與業主協商的工程總體進度計劃為準);工程結算方式及調整為乙方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施工,工程價款支付時間及比例按主合同規定執行。水電部分乙方按建設方和有關部門審定的乙方施工部分工程結算總價,下浮20%向甲方結算;工程造價(含甲方應收費用)暫定為約叁仟伍佰萬元(已含安全生產措施費,稅金由甲方代扣代繳);當建設方支付本工程的工程款時,由甲方向建設方收取,甲方視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實際情況,審核乙方用款計劃,減除甲方應收的費用,在乙方辦妥請款手續3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本工程主合同是本分包合同的附件,主合同內所有承包人(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應承擔的水電分項工程,均由本分包合同中的乙方認真履行并兌現,乙方不對外掛牌;乙方指定嚴志強為本工程總負責人及工程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馮文正為本工程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及工程技術質量責任人。上述人員全權代表本工程所有水電事宜,甲方承認上述人員簽發或簽收的相關文件資料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人員的代理權包括但不限于:水電工程資料簽收、工程變更簽認、價款的簽認、進度計劃的簽認及工期、資料、安全相關事項的簽認,合同條款的變更等,且需常駐現場,服從甲方指揮,乙方上述人員如發生變更,須提前三天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并明確交接時間及權限,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未經甲方認可或在施工中發現不適合本工地管理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至合適為止;有關工程款的支付辦法,按本工程住合同付款原則辦理。該合同還對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甲方簽章處加蓋的是“貴陽市思源童話故事工程項目部”字樣的章,第三人蔡銀泉作為甲方委托代理人簽署了姓名,乙方處由第三人嚴志強簽字捺印。 2014年4月26日,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作為總承包人(甲方),第三人歐陽紅發作為分包人(乙方),原告馮文正作為水電分包人(丙方)共同簽訂了《補充協議書》,約定:三方明確重新復工后由甲方項目部統一管理,乙方及丙方必須服從并遵守甲方項目部對工期進度、質量、安全、工序銜接、工作配合等方面的要求,乙方、丙方對此無異議;甲方同意貴陽花溪區尖山村思源·童話故事項目仍沿用乙方同丙方簽訂的或承諾的各勞務或專業分包合同;甲方承諾貴陽花溪區尖山村思源·童話故事項目(約26萬平米)后續由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掛牌施工的,仍由乙丙方延續原合同條件進行施工。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第三人歐陽紅發、原告馮文正均在該《補充協議書》中簽章或簽字捺印。 2015年3月15日,第三人陳較清、蔡銀泉作為甲方,與原告馮文正作為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就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原童話故事項目水電承包合同》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議。一、結算單價:乙方水電安裝項目采用包工包料承包形式。按圖紙進行施工,工程單價按整個項目的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125元包干,本計算方式乙方所得工程款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一切費用。二、承包范圍:由甲方提供的2013年4月份提供的圖紙2#、4#、14#、15#、16#水電安裝施工圖紙,完成圖紙屬于水電安裝部分的全部工作,如圖紙有變更、新增的工程量由甲方確認后簽證所得工程款歸乙方所有。三、結算方式,甲方按乙方每月施工生產的工程量80%支付給乙方水電工程安裝完成后剩余17%,工人退場一次性支付清。剩余3%甲方于一年以內一次性付清,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權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四、本協議與原合同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第三人陳較清、蔡銀泉在甲方處簽名捺印,原告馮文正在乙方處簽名捺印。 2015年11月15日,原告馮文正作為乙方(分包人),與作為甲方的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承包人)簽訂了《水電安裝班組補充協議書》,約定:溪谷項目一期工程于2013年3月開工至2015年8月1日前,因總承包人歐陽紅發、蔡銀泉、陳較清、嚴榮坤四人與各班組、材料供貨商、因債權債務及歷史遺留問題等糾紛導致工程無法推進,直接影響甲方的樓盤銷售。根據甲方要求廣建集團全面接管的書面通知,否則按合同追究廣建的責任,鑒于此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補充協議條款,接管復工后的未完成工程。現根據廣建公司承建的思源·溪谷項目一期工程(2#、4#、14#、15#、16#樓及地下室)于2013年3月開工,工程勞務總承包人為歐陽紅發、蔡銀泉、陳較清、嚴榮坤四人(以下簡稱:“勞務總承包人”),勞務總承包人施工隊伍由勞務清包、專業分包等多個班組組成,乙方為總承包人所屬水電班組,屬水電專業分包,乙方與勞務總承包人曾經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一、因諸多因素的影響,工程于2015年4月29日停工,后經多方努力,工程施工現已具備復工條件。由于前期勞務總承包人管理混亂等原因,現由廣建貴州分公司全權接管。廣建貴州分公司重新跟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簽訂后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內容執行。二、……約定開工日期2015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5日。承包范圍為本工程2#、4#、14#、15#、16#樓及地下室的水電安裝分項工程,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上述范圍施工圖紙及規定內容承包施工。注:(在施工范圍不包括高低壓配電柜、弱電、消防)。承包方式為乙方在甲方總體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和統籌管理下,包括包人工、包材料、包安全、包質量、包文明施工、包環境保護、包工期、包驗收、包風險、包廣建CI戰略形象的方式的形式承包施工。乙方按圖紙施工范圍包人工、包材料的方式承包施工,水電安裝部分工程按建筑實際面積每平方米116元承包單價向甲方結算,包括(2#、4#、14#、15#、16#及地下室所有水電安裝工程)。乙方不再支付甲方任何費用。乙方愿意繼續履行原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完成思源·溪谷項目一期工程(2#、4#、14#、15#、16#及地下室)剩余的水電安裝分項工程施工任務,按甲方要求施工,乙方無異議,注(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上述范圍施工圖紙及規定內容承包施工,如圖紙變更、新增加的工程量由甲方確認后簽證,所得工程款歸乙方所有。另如果甲方有要求在現場施工中與圖紙有變更導致減少乙方施工范圍,不得因此影響結算單價)。雙方協商同意工程款按月進度支付,甲方按當月乙方完成的工程產值費用的80%支付給乙方,當月完成產值由乙方于每月30日前上報至甲方項目部,經施工員核實施工形象進度及工程量,安全員、材料員、預算員、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理、項目經理審核(以上流程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報甲方公司相關部分核準確認支付。乙方合同范圍內的所有工作全部完成后,經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后,甲方應在4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工程結算金額的97%,剩余3%作為工程質保金,在兩年質保期滿后付清,如甲方逾期未付,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余款每日千分之一作為滯納金。本協議與原合同內發生相互沖突時,以本協議為準。甲方處蓋有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的公章,原告馮文正在乙方處簽字捺印。 2016年1月2日,原告馮文正編制了《思源·溪谷水電項目2015年終安裝節點工程計量》表格,對該項目的棟數、完成工程量等進行了計量,并按照116元每平方米單價計算,計算出截止2015年年終,完成水電項目工程產值為4359680元。被告廣建公司人員連烈坤于2016年2月3日在該表格右下部書寫如下字樣:“以上單價根據合同執行,無疑義。工程量以實際收方為準。”連烈坤在表格上簽署了姓名。 原告及其水電班組工人就工程款、工人工資被拖欠情況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2016年11月22日,在花溪區勞動監察大隊的組織,第三人思源公司、被告廣建公司、原告馮文正均到場的情況下,各方對拖欠款項事宜進行協商,通過會議達成如下紀要:廣建公司委托專人處理思源溪谷項目結算相關事宜,并報相關部門備案;廣建公司在2016年12月1日前對馮文正班組所做工程量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協議結算完畢,同時項目建設方與施工單位廣建公司也同時啟動對水電工程施工的相關結算,也于2016年12月1日拿出相關結算結果。到會各方均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簽章進行確認。2016年12月12日,在花溪區人社局等相關部門的主持,被告廣建公司、原告馮文正、第三人思源公司的參與下,再次對原告馮文正水電班組的工程量結算問題進行了明確,要求被告廣建公司在三天內提供原告馮文正班組的結算結果。 因被告廣建公司未按照相關會議精神對原告馮文正水電班組進行現場安裝進度核對,故2017年1月16日,在花溪區住建局的主持下,第三人思源公司、四川康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公司)共同對原告馮文正班組完成水電工程的工作量進行進度核對,對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安裝工程作實體核查,并于2017年1月16日形成名為《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施工進度的說明》的書面材料。該說明主要內容載明:截止1月16日所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占總工程量比例如下:2、4#樓主樓54312.57㎡,形象進度占比94%;14#樓面積2834㎡,形象進度占比97%;15#、16#樓面積5319.71㎡,形象進度占比80%;工程形象進度占比根據現場實際完成情況及整改內容綜合考慮。花溪區住建局加蓋貴陽市花溪區清理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章,第三人思源公司加蓋公章,四川康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亦加蓋了公章,該份說明上未加蓋被告廣建公司的公章,在進行實體核查時,被告廣建公司未到場。該份說明的附件為《思源·溪谷(一期)水電未完成工程與需整改部分清單》,該份清單上記載了15#、16#、2#、4#未完成的項目內容及需要整改的項目內容。 2018年1月6日,第三人思源公司作為發包人(甲方),被告廣建公司作為承包人(乙方),共同簽訂了《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基于2013年2月1日簽訂的《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后項目更名為思源·溪谷項目),雙方就已基本施工完畢的“思源·溪谷項目”一期2#、4#、14#、15#、16#樓的收尾、結算、驗收備案等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補充協議。……2.1對乙方承包已開工實施建設的“思源·溪谷項目”一期工程(即2#、4#、14#、15#、16#樓)中已完工的工程內容,包括地下室未施工結構板、主體墻地面保溫、室內裝飾、防水等,以2016年7月1日為時間界點進行工程內容責任劃分,以此為時間節點各負其責(包括但不限于:驗收資料完成、工程計量、材料款、班組工程款的結算支付及工程質量責任和安全責任等)……2.3若馮文正水電班組同意,2016年7月1日后一期后續工程水電施工班組(馮文正水電班組)所完成的水電工程內容,甲方同意以貴州省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04版)對水電班組(馮文正水電班組)進行簽證內容的核定和辦理結算及支付工程結算款。3.1從2016年7月1日起,對乙方承包已開工實施建設的“思源·溪谷項目”一期工程(即2#、4#、14#、15#、16#樓)中未完工的工程內容及現場收尾工作不再由乙方承包施工。甲、乙雙方以此確認的時間節點工程內容為界點各負其責(包括但不限于:驗收資料完成、工程計量、工程結算、材料款、班組工程款的結算支付及工程質量責任和安全責任等)。3.2甲、乙雙方同意并認可,對甲、乙雙方2013年2月1日簽訂的《“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下二、三期工程不再由乙方承包施工,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此部分的約定。對此乙方同意:乙方不能因合同的未解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經濟損益和法律糾紛而甲方提出任何索賠要求及追究任何責任。 2018年2月6日,被告廣建公司與第三人思源公司共同簽訂了《思源·溪谷一期項目結算審定書》,對“思源·溪谷項目”一期工程(2#、4#、14#、15#、16#樓)進行結算審核,結算審核范圍為2016年7月1日前被告廣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實體結算范圍依據雙方確認的完成工作面施工界點范圍(土建及裝修部分按雙方確認的“廣建公司”完成工作面,安裝部分按2018年2月6日確認的安裝工程結算范圍說明)。最終審定結算金額為78989940.73元。在該結算審定書所附的名為《花溪溪谷一期安裝工程結算范圍說明》的書面材料中,明確了安裝部分的具體內容、范圍,該安裝中除包括水電安裝外,還包括了防雷工程及室外管網安裝。 原告馮文正陳述其主張的工程款分為兩部分,其中6737418.04元工程款是根據2017年1月16日的《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施工進度的說明》中確認的工程量,按照116元每平方米計算出工程款后,再乘以形象進度占比所得。另外746486元工程款是屬于增加及變更部分的工程產值,根據簽證單計算。為證明746486元工程款,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五份預算書: 1、2#、4#、15#、16#弱電工程編制的建設工程預算書,工程造價為171792.48元。在編制單位處加蓋有“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思源·溪谷工程項目經理部(僅限作技術資料專用,其他無效)”章。 2、2#、14#消防工程編制的建設工程預算書,工程造價為74220.33元。在編制單位處加蓋有“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思源·溪谷工程項目經理部(僅限作技術資料專用,其他無效)”章。 3、花溪思源溪谷項目簽證,工程造價為327895.62元。未加蓋任何章。 4、地下室消防電氣建設工程預算書,工程造價為76605.26元。未加蓋任何章。 5、花溪·思源溪谷項目(一期)安裝工程2016年8月簽證(馮文正)建設工程預算書,工程造價為95974.59元。未加蓋任何章。 上述金額共計746486元,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對上述五份預算書均不予認可,表示僅加蓋了資料章,并沒有工程確認的意思表示,沒有對外實際發生效力,上述預算書未加蓋建設單位的印章,也未實際向第三人思源公司報送過。 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向原告馮文正付款情況如下表: 序號 時間 金額(元) 用途 1 2014.1.17. 600000 工程款 2 2015.8以前 1220000(含2014年1月17日的600000元) 勞務費 3 2015.8.18 20000 生活費 4 2015.8.18. 250000 生活費借款 5 2015.9.25 10000 生活費借款 6 2015.10.10 88418 工程款 7 2015.10.29 10000 生活費借款 8 2015.11.9 60000 工程款 9 2015.11.25 300000 進度款 10 2016.1.13 100000 生活費借款 11 2016.2.6 50000 生活費借款 12 2016.2.6 380000 進度款 13 2017.1.18 409899 勞務款(該款是廣州市華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給馮文正,并在廣建公司貴州分公司結算款中扣減) 合計2898317 原告與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均認可上述款項的支付。 第三人思源公司向原告馮文正付款情況如下表: 序號 時間 金額(元) 用途 1 2016.8.1 50000 工程款 2 2016.8.18 300000 工程款 3 2016.9.14 50000 工程款 4 2016.9.23 300000 水電工程款 5 2016.9.23 250000 水電工程款 6 2016.9.23 300000 水電工程款 7 2016.12.13 40000 借款 8 2017.12.16 40000 借款 9 2017.1.19 130952 借款 合計1460952 第三人思源公司提出,還有一筆249028元是原告的工人無法找到原告,集體到花溪區上訪,勞監大隊核實后,要求第三人思源公司先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資,再在工程款中扣除,故認為第三人思源公司支付給原告的工程款金額為1669980元。為證明上述陳述,第三人思源公司提交了名為《代甲方登記增加給水部分人員工日工資表》四份、工程進度款支付審批表兩份、請款單一份及賬戶交易明細回單兩份。在四份《代甲方登記增加給水部分人員工日工資表》中均有原告馮文正的簽名,代發工資金額共計249028元。原告認為249028元已經包含在1460952元內,原告認為1460952元是向第三人思源公司的借款,其中部份款項用于完善案涉工程的水電項目,部分款項沒有用于案涉工程,并不是該公司代替被告廣建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廣建公司認為,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工程款均由第三人思源公司支付,說明原告與第三人思源公司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務分包關系。 被告廣建公司、廣建貴州分公司認為2017年1月16日的《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施工進度的說明》所進行的安裝進度核對中不僅包括水電安裝,還包括了防雷安裝及室外管網安裝,并表示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與謝代忠簽訂合同,將室外管網安裝項目交由謝代忠完成,與彭輝簽訂合同,將防雷安裝項目交由彭輝完成,因此不能以進度說明中的工程量來計算工程款。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為此提交了其分別與謝代忠、彭輝簽訂的《思源·童話故事室外管網協議》《思源·溪谷工程防雷班組補充協議書》。在原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向第三人思源公司發函,請求第三人思源公司對2017年1月16日的進度說明內容進行詳細說明。2018年11月26日,第三人思源公司向被告廣建公司進行了書面回函,回函主要內容載明:思源·溪谷項目一期工程的水電工程概念是指凡在項目中涉及到有水有電的工程內容統稱水電工程,對工程形象進度的表述也是把牽涉到有水有電工程內容的形象進度統稱為水電工程形象進度。2017年1月16日在花溪區所完成的所有水電工程的形象進度完成比例進行了估算,并出具了《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施工進度的說明》,該份說明所估算完成的水電工程的形象進度比例是包含了室內水電班組、室外管網班組、防雷班組共同完成的所有水電工程內容。我司會同了監理單位,在《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施工進度的說明》的原形象進度比例的基礎上對水電工程中的室內水電安裝工程、室外管網工程、防雷工程所占比例進行了推算,按照我司與廣建公司關于思源·溪谷一期工程的水電工程最終結算進行推算,截止2017年1月16日所完成的水電工程內容形象進度比例中室內水電安裝工程、室外管網工程、防雷工程所占比例分別如下: 序號 樓棟 面積(平方米) 形象進度占比 在原估算水電工程的形象進度占比中各工程內容形象進度分別占比 室內水電安裝工程占比 防雷工程占比 室外管網工程占比 1 2、4#樓主樓 54312.57 94% 82.71% 6.27% 11.02% 2 14#樓 2861.00 97% 46.01% 19.23% 34.76% 3 15、16#樓 5319.71 80% 44.71% 33.07% 22.21% 原告認為室外管網工程、防雷工程與原告施工范圍無關,將室外管網公司、防雷工程計算到形象占比工程內無合同依據,不符合補充協議的結算約定,故原告對上述函復內容不予認可。 被告廣建貴州分公司曾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訴原告馮文正,后于2017年2月14日書面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予以準許。 另查,思源·溪谷項目已經竣工驗收,驗收備案時間為2018年,該工程項目已經交付使用。第三人思源公司在庭審中明確其同意被告廣建公司對工程進行分包。 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明確表示其未實際履行過2013年3月24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其未收到過被告廣建公司的工程款,其也未就該工程對外付過款。被告廣建公司、廣建貴州分公司認可其確未向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付過工程款。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與被告廣建公司均認可雙方簽訂合同的原因系為了開具勞務發票。第三人電白三建公司明確表示其從未進行過案涉工程的施工。庭審中,被告廣建公司、廣建貴州分公司、第三人宏偉公司、宏偉貴州分公司均明確表示其確從未對案涉工程的水電安裝工程項目進行過施工。 原告馮文正表示2016年7月1日之前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與2016年7月1日之后原告完成的工程量無法進行區分。經本院釋明,原告仍堅持不對工程量申請評估鑒定。 對于2018年1月6日第三人思源公司與被告廣建公司簽訂《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合同》相關情況,被告廣建公司未書面告知過原告,第三人思源公司亦未告知過原告。庭審中,原告馮文正明確表示其沒有看過該合同的相關約定,其不同意該合同中關于馮文正水電班組工程結算的約定。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水電分包合同)》《補充協議書》《水電安裝班組補充協議書》、《思源·溪谷水電項目2015年終安裝節點工程計量》、會議紀要、《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施工進度的說明》《思源溪谷1期水電班組截止至2017年1月18日按形象進度結算產值表》《建設工程預算書》《思源·童話故事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合同》《思源·溪谷一期項目結算審定書》、收據、借條、銀行流水、轉款憑證、民事裁定書、《關于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形象進度實際情況的函》《關于請求說明思源·溪谷一期(2#、4#、14#、15#、16#樓)水電工程形象進度的說明形象進度實際情況的回函》等有關證據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馮文正工程款943440.1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2017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標準計算,計算至上述款項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馮文正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78元,由原告馮文正負擔6395元,被告廣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5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魏麗 人民陪審員楊明偉 人民陪審員宋升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舒飄
判決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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