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與被告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付某、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1027民初1578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鎮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付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材料款14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20年8月份,被告在慶陽市××鎮正大養豬場舍建設中,被告因工程玻璃鋼化糞池施工需要,從原告處購買玻璃鋼化糞池材料,材料款為145000元。當時約定10天內付款,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拖欠材料款,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遂提起訴訟。
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電話中辯稱,其公司拖欠付某材料款145000元,愿意給付,不承擔訴訟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8月份,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鎮原縣平泉鎮正大養豬場舍建設中,從付某處購買玻璃鋼化糞池材料,材料款為145000元,經付某催要未果,遂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被告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內支付原告付某材料款1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元,減半收取計1600元,由被告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建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包婷芳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