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營市寶旭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旭公司)與被告劉世鵬、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焱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旭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森焱公司、劉世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營市寶旭工貿有限公司、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502民初2272號
判決日期:2021-08-20
法院: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寶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森焱公司、劉世鵬共同償還貨款116710.4元、截至2021年2月25日止的利息6862元,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15%支付以116710.4元為基數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費由森焱公司、劉世鵬承擔。事實和理由:自2018年9月份起,寶旭公司向森焱公司承建的黃河口鎮正大養豬廠供應鋼板材料。截止到2019年9月21日,經過雙方對賬,森焱公司、劉世鵬共拖欠寶旭公司貨款145888元,并出具書面欠條。2019年9月24日,森焱公司、劉世鵬償還29177.6元,余款116710.4元至今未還。
森焱公司、劉世鵬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自2018年9月起,寶旭公司向森焱公司供應鋼板材料。2019年9月21日,森焱公司向寶旭公司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正大(東營)6000頭種豬場施工欠寶旭工貿材料款145888元。劉世鵬作為森焱公司經理在欠條上簽字捺印。2019年9月24日,森焱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寶旭公司支付貨款29177.6元。剩余貨款116710.4元未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東營市寶旭工貿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16710.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116710.4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東營市寶旭工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東營市寶旭工貿有限公司負擔77元,由被告遼寧森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周艷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杰
書記員盧景龍
判決日期
2021-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