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鞍山源君物資經貿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開原市新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遼0303民初312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被告開原市新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鞍山源君物資經貿有限公司貨款本金18.5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因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鞍山源君物資經貿有限公司、開原市新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303執66號
判決日期:2021-07-07
法院: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2021年1月,本院多次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車輛等財產情況。反饋顯示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將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卡凍結。
2021年1月,本院通過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理財產品信息,反饋顯示被執行人無理財產品。
2021年6月,本院通過鞍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反饋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
2021年1月,本院前往鞍山市車輛管理所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車輛信息,反饋: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
2021年1月,本院執行人員前往保險公司,查詢被執行人商業保險及人壽保險相關情況。反饋:被執行人名下無商業保險、無人壽保險。
2021年1月,本院通過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城區辦事大廳查詢被執行人名下公積金賬戶,查詢結果顯示被執行人無公積金賬戶。
2021年6月,鑒于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已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021年6月,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案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對本院的執行情況和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本案執行標的額:189000元及執行費2735元,尚未執行到位。
上訴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事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孫德亮
審判員王丹
審判員佟守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姜浩
判決日期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