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志福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杭州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林葉秋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保全價值35000元,申請人陳志福已向本院提供擔保
陳志福、杭州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林葉秋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803財保293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杭州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林葉秋的財產,保全價值35000元。
案件申請費370元,由申請人陳志福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陳志福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呂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姜茂琴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