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楊和力因與被上訴人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興市政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胡金峰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20)魯1402民初27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和力、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4民終3105號
判決日期:2020-09-16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楊和力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1402民初2754號民事判決的全部內容,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改判支持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首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倍诰唧w審判實踐中,“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引發的爭議通常都會先轉化為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企業之同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本案即較為典型,上訴人起訴確認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目的就是為了推進工傷認定。本案中上訴人為能得到工傷賠償,要求確認其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文件的名稱就是《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而當時出臺這一文件的目的也確實是規范勞動關系的認定,其中的第四條也旨在通過明確勞動關系,從而遏制建筑工程、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違法層層分包、屢禁不止并造成勞動者權益保不力的現象。故無論是從規則制定的目的角度出發,還是從規范性文件和條文本身的文意考慮,“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實際上就意味著確立了勞動關系的存在。從邏輯關系上來分析,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是“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前提,若認定發包方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則“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就喪失了前提,承擔責任更是無從談起。從實踐來看,絕大多數勞動者要求確認其與發包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目的是為了能夠認定工傷從而獲得工傷賠償,而如果認定勞動者與發包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則工傷就無法得到認定,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也就因此失去了基礎。由此可見,像本案這樣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施工單位將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后,該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與建筑施工單位之間實際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建筑施工單位據此應當對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第二,本案中上訴人系農民工,且為胡金峰招募,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胡金峰為其發放工資,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也能夠證明上訴人的受傷地點為被上訴人的承包工地,農民工維權本身存在舉證難度大的特點,人民法院不應對農民工的要求過于苛刻。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一審第三人胡金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出具書面意見。
楊和力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楊和力與順興市政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順興市政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和力稱2019年4月23日在順興市政公司承包的德城區二屯鎮工地上拆頂子過程中摔傷,造成楊和力右距骨骨折、左跟骨骨折。后經德州德弘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和力構成職工工傷九級。2019年11月1日,楊和力向德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依法確認其與順興市政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20年3月13日,德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德城勞人仲案字【2019】第35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對申請人楊和力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楊和力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起訴,順興市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針對上述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楊和力、順興市政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當提供初步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中,楊和力稱工資由第三人胡金峰代順興市政公司向其支付,但未提交證據證明,且順興市政公司不認可胡金峰委托付款的事實。因楊和力未盡到初步舉證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楊和力與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5元,由楊和力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楊和力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崔書江
審判員鄭春筍
審判員郝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亮
書記員劉晨旭
判決日期
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