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北方創業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運河分公司、天津北方創業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北方創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東德州運河經濟開發區農業農村工作辦公室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與天津北方創業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運河分公司、天津北方創業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402民初508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第一、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800000萬元(含保證金20萬元),第三被告承擔支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并支付從2019年7月15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第四被告在欠付第一、二、三被告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第二被告委任的德州東八里溝濕地建設工程項目總牽頭人劉志山交付了20萬元保證金,第一、二被告將公園土建施工施工分包給了原告。工程造價估算250萬元,最終結算以審計數為準。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本工程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后撥付至合同額的70%,一年后付清。工程經過原告的精心施工于2019年7月15日順利竣工,工程造價預計460余萬元(具體數額以政府審計結論為準)。原告承包的工程順利竣工并驗收合格,依據合同約定第一被告應該撥付至合同額460萬元的70%計320余萬元,扣除被告一已付60萬元尚需向原告付款280萬元(含20萬元保證金)。剩余的30%的工程款待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原告根據被告的付款情況保留起訴的權利
判決結果
駁回德州順興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夏祥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閆曉靜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