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審理原告陳本岳、王小艷、周晨、周祖昌、卜東碧訴被告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對被告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在價值493075元以內予以查封,或凍結、扣押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擔保人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單保函》為原告提供信用擔保,擔保金額為493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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