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余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總工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4民初31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總工會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9)粵06民終6118號
判決日期:2020-06-20
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余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支持中余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佛山市總工會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未查明工期合規性、合法性,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一審判決,并支持中余公司的訴求。(一)佛山市總工會的工期設定明顯違背客觀情況。1.佛山市總工會招標文件和開工時提供給中余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僅列明建設面積為1600㎡,而根據《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標準計算,地上2層建筑且建筑面積2000㎡以內的工期為110天。此外,佛山市總工會未列明室內裝修工程的建筑面積為5537.45㎡。根據《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的標準計算,10000㎡內的裝修工程,一般裝修Ⅰ類需要120天。2.根據相關規定和監測單位的要求,混泥土灌注樁基須經過28天后才能進行檢測,而現場無法進行樁基靜載試驗,只能采取抽芯、小應變的方式檢測,導致檢測結果延后,完成一個鉆孔灌注樁的土建工程就需要60天以上工期。加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結構以及新加建工程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一樓和二樓梁柱板等混凝土結構,加上中間支、拆模板和鋼筋綁扎及混凝土澆筑時間,按混凝土安全齡期計算,土建工程的鋼筋混凝土工程最低工期需要150天。且在施工過程中,部分工程需先進行檢測,待檢測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步施工。還有檢測單位的拖延,這些影響工程工期的因素,須考慮在內才能設定合理工期。(二)佛山市總工會在招投標和簽訂合同時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即設定90天工期),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2011】442號的通知第二十四點規定,當事人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認定無效。(三)在施工過程中,還存在追加工程量的情形。結算審核報告也認定額外追加了3000718.73元的工程量(實際工程量為4483898.37元,另外還存在遺漏工程量80118.63元),但佛山市總工會卻沒有給予中余公司適當順延的工期。(四)佛山市總工會存在過錯,造成工期延誤的責任應當由其承擔。1.在中余公司進場前,佛山市總工會提供未經蓋章確認的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給中余公司進行施工,但之后又提供蓋章確認的施工圖卻將陶板幕墻變更為陶棍幕墻,而陶棍為非標準定型材料,需要向廠家定制和廠家專門開模,造成工期延誤。2.施工許可證遲延造成的工期延誤。佛山市總工會負責申辦的《施工許可證》,最初只取得1600.71㎡土建工程的施工許可,之后在11月才又申辦5537.45㎡裝修施工許可。4.在施工過程中,中余公司發現佛山市總工會提供的建筑物圖存在多處設計與實際不符的情形,需要設計單位完善相關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補充及更改了大量的變更設計圖,監理單位為此共發出了46份工程施工聯系單,導致變更增加的工程內容復雜、工程量巨大。佛山市總工會認為原有的裝修不合理影響美觀,而要求拆除重新裝修。佛山市總工會的上述行為致使工期大大延誤。在施工過程中,中余公司多次向佛山市總工會提交書面的工期延期申請,但佛山市總工會未予任何回復。在施工協調會上,中余公司也多次提出變更設計增加的工程費和工期順延事項,但佛山市總工會以沒有專業人士和搶工期為由,要求中余公司全力以赴搶趕施工進度,承諾增加的工程費和工期順延的事項都會據實處理。(五)案涉工程實際上未按照合同約定的90天工期履行,而是按照實際施工進度來確定最終的工期,且由中余公司、佛山市總工會、監理單位共同在《工程例會紀要》中確認。(六)其他客觀、非中余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予以順延。1.中余公司為執行廣東省在建工程停工一周進行施工安全大檢查的專項行動,停工7天。2.裝修階段,裝飾材料定板采購適逢廣東省迎接國家環保大檢查,大部份材料廠商停產進行環保治理升級改造,直至2017年2月8日才恢復正常的材料供應和施工秩序。
二、2018年4月2日,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總工會委托對本案工程進行審核,但該公司出具的《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沒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公司在審定時沒有增減,但對于追加工程中的土建和安裝工程在沒有任何理據的情況下,分別扣減了1218447.62元、264732.02元,明顯不公。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公司遺漏了審核申請人完成的土建工程追加的一樓大堂背景墻、消防檢測費及原二樓報告廳控制系統、發電機房防靜電地板等工程造價合計為80118.63元的工程量。2018年10月11日,廣東天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財政局委托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書》,其中載明送審的金額為20827010.19元(與送審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22310189.83元相比較,少了1500000元左右),審定金額為19905507.35元,前后兩個結算審核報告存在明顯差別,應由佛山市總工會說明原因。
三、佛山市總工會結算時間過長,違反相關規定,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文件的規定,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5000000元-20000000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20000000元-50000000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本案實際結算金額在20000000元左右,結算時間不應超過45天。中余公司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是在2017年11月11日,而一審認定的結算報告是2018年11月16日由佛山市財政局出具給佛山市總工會,遠遠超過45天的規定時間。即使按照佛山市財政局的結算審核報告進行結算,結算款逾期支付利息(在約定或規定的未完成結算的,自逾期日起計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應當由佛山市總工會承擔。
四、根據國法秘備函(2017)447號文件《關于糾正處理地方政府規章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函》、法工備函(2017)22號文件《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明確表示不得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故本案依據佛山市財政局出具的結算報告作為本案工程結算依據,非法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4.2條竣工結算審核(1)中明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中余公司在2017年11月11日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即佛山市總工會應當在2017年12月9日前審核完成,否則佛山市總工會應當在次日將中余公司送審的22310189.83元作為結算工程款支付給中余公司。
佛山市總工會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結算總價19905507.35元正確。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0.4.1約定:“案涉工程最終結算價以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為準。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后,中余公司與佛山市總工會將與案涉工程有關的所有材料提交佛山市財政局審核。”廣東天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財政局委托,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工程結算定案書》審定案涉工程金額為19905507.35元(不含獎罰金額)。中余公司、佛山市總工會及相關審核單位均蓋章確認上述審核結果,中余公司蓋章的行為即視為其對施工項目及結算金額的確認。因此,案涉工程結算總價應為19905507.35元。
二、根據佛山市總工會一審期間提交的《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建筑工程施工結束確認表》可知,案涉工程開工時間為2016年9月30日,竣工時間為2017年4月1日,即中余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的實際時間為184天。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條及第7.5.2條的約定,中余公司逾期完工94天,應向佛山市總工會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由于中余公司已蓋章確認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所載的逾期竣工天數及工期扣款金額,同意向佛山市總工會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1782629.15元,故佛山市總工會扣減涉案工期扣款1782629.15元并無不當。
三、佛山市總工會已按照佛山市財政局出具的《佛山市財政局關于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結論書》(以下簡稱《結算審核結論書》)和合同有關約定辦理案涉工程結算事宜。佛山市總工會扣除中余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1782629.15元后,向中余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18122878.2元,不存在拖欠中余公司工程款的情形。
四、中余公司認為案涉工程90天工期不合理、不合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建設工程系系統性工程,工期長短不僅取決于工程自身的規模,同時與建筑企業自身的資金、施工能力、管理能力等密切相關,不能簡單地以工程規模來核定合理工期。案涉工程采取招標形式進行發包,中余公司作為有資質且施工經驗豐富的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在參加投標前必然會先對與案涉工程有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限、施工環境、施工條件等)進行詳細了解與審查,根據自身的施工經驗和能力對相關的人力、物力進行測算后再決定參加投標。在對工期要求、施工環境、施工條件明確知悉的情況下,中余公司在案涉工程投標時作出90天的工期承諾以及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蓋章確認案涉工程的工期為90天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具有約束力。結合中余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從未就工期事宜向佛山市總工會提出異議或申請延長工期等事實可知,案涉工程的工期為90天是合理的。其次,《建筑安裝工程工期定額》(TY-01-89-2016)系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才正式施行的行業指導性文件,其并非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定,且案涉工程的資金來源為自籌資金,并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因此,案涉工程的工期確定無須適用上述文件。
五、案涉工程逾期完工是因中余公司自身原因造成,中余公司主張佛山市總工會存在過錯及其他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缺乏理據。(一)中余公司認為佛山市總工會存在過錯導致工期延誤,但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佛山市總工會并不存在合同約定的應由發包人承擔延誤工期的情形,對案涉工程逾期竣工不存在任何過錯。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4條約定,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是中余公司的義務,中余公司對每個工程(如中余公司主張的鉆孔灌注樁的土建工程、鋼筋混凝土工程及工程的檢測)所需時間、步驟應有充分的了解。中余公司將其義務及應承擔的責任推卸為佛山市總工會的過錯,顯然不合理。(二)中余公司主張因其他原因導致工期順延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施工安全大檢查行動、環保大檢查行動、春節等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與中余公司逾期竣工亦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其次,中余公司主張部分建材生產廠家限產缺乏證據證實。即使部分廠家限產,這也不必然導致案涉工程逾期竣工。最后,中余公司作為有資質且施工經驗豐富的承包人,其理應對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有所預判并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三)案涉工程耗時184天,是約定工期的兩倍多,而佛山市總工會扣減的工期扣款僅為1782629.15元(即合同總價的10%)。按照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每逾期1天支付違約金200000元”的標準計算,該金額已遠遠低于中余公司實際逾期竣工94天應付的違約金及其造成佛山市總工會的損失。
六、案涉工程以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的金額進行結算價并無不當,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關于糾正處理地方政府規章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函》《關于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復函》所針對的對象是地方性法規,其內容為地方性法規不能直接規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上述函件對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并沒有約束力。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的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點,當事人約定以財政部門的審核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因此,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0.4.1條約定案涉工程最終結算價以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為準,合法有效。最后,中余公司均蓋章確認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結算審計報告、廣東天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審、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復審的結算審計報告,且上述結算審計報告均已明確列明各施工項目及結算金額。因此,案涉工程以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的金額作為結算價并無不當,佛山市總工會依照佛山市財政局出具的《結算審核結論書》及合同有關約定辦理案涉工程結算事宜合法合理。
七、佛山市總工會不存在逾期竣工結算的情況,中余公司要求支付佛山市總工會逾期結算的利息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應予以駁回。首先,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4.1條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書的期限是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而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9日正式竣工驗收合格。因此,中余公司稱2017年11月11日向佛山市總工會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與事實不符。其次,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0.4.1約定:“案涉工程的最終結算價應以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為準。”從中余公司在有關審計報告蓋章確認可知,其同意在佛山市財政局出具《結算審核結論書》后,按照該審核結論與中余公司辦理結算。因此,中余公司認為佛山市總工會逾期結算缺乏依據。
中余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佛山市總工會向中余公司退回工程款結算中扣除的工期扣款1782629.15元;2.佛山市總工會向中余公司支付土建工程追加部分核減的部分工程款1218447.62元;3.佛山市總工會向中余公司支付安裝工程追加部分核減的部分工程款264732.02元;4.佛山市總工會向中余公司支付漏項工程款80118.63元;5.佛山市總工會向中余公司支付未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4月2日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前述1至3項款項為基數);6.本案的訴訟費由佛山市總工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28日,佛山市總工會(發包人)與中余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佛山市總工會向中余公司發包涉案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工程,工程內容為新加建工程、補強加固工程、裝飾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安裝工程、弱電工程、通風空調工程等;簽約合同價為17826291.46元,施工過程中有設計變更或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變更的,以設計變更或發包人、監理單位確認的現場簽證的內容為準(設計變更必須經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發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審核才有效),最后結算價按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為準;合同計劃開工日期為2016年9月26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12月25日,計劃工期為90日歷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每逾期1天,支付違約金200000元,違約金上限為合同總價的10%;質量保證金為工程款的5%,工程缺陷責任期為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2個月,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2016年9月30日,中余公司向佛山市總工會及監理單位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申請當日開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12月30日,佛山市總工會及監理單位均于《單位工程開工申請報告》上蓋章確認。
2017年7月1日,佛山市總工會出具《建設工程施工結束確認表》,確認涉案工程于2017年4月1日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已全部施工完畢,并申請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監理單位佛山市吉盈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及中余公司亦蓋章予以確認。
2018年4月2日,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總工會委托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報告》,載明結算送審金額為22310189.83元,結算審定金額為19044381.04元,核減金額為3265808.79元,核減項目及金額具體為:1.土建工程追加部分核減1218447.62元;2.安裝工程追加部分核減264732.02元;3.工期扣款1782629.15元(按每超期1天扣款200000元,上限為合同總價的10%)。后中余公司、佛山市總工會及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共同于《建設工程結算確認書》上蓋章確認上述送審結算結算金額、核減金額及審定結算金額。
2018年4月9日,涉案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并于同年11月23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018年10月11日,廣東天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初審單位)、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復審單位)受佛山市財政局委托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書》,確認審核結果如下:送審金額為20827010.19元,審定金額為19905507.35元,核減金額為921502.84元。其中核減項目及金額如下:1.新加建工程部分核減86444.61元;2.新增電梯工程部分核減7464.71元;3.土建工程追加部分核減575599.60元;4.安裝工程追加部分核減249826.80元;5.稅金調整核減52167.12元。后中余公司、佛山市總工會及廣東天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共同于《工程結算定案書》上蓋章確認上述審核結論。
2018年11月16日,佛山市財政局向佛山市總工會發出《結算審核結論書》,要求佛山市總工會按審定金額19905507.35元辦理有關工程結算事宜,并備注審定金額不包含獎罰金額。
訴訟中,中余公司陳述:中余公司于相關審核結論材料上蓋章系為解決工人工資群體性糾紛,故中余公司僅蓋章而未注明同意,蓋章不代表中余公司同意扣減項目及金額。中余公司曾于施工過程中口頭向佛山市總工會申請延長工期,當時佛山市總工會并未明確表示不可延長工期。另外,在工程造價審核過程中,中余公司就本案爭議項目均有口頭提出異議,但佛山市總工會以財政局未審批為由予以反駁。佛山市總工會陳述:涉案合同簽訂前中余公司并未對合同所約定的工期提出異議,其在施工過程中并未向中余公司申請延長工期。而就本案爭議項目,中余公司在工程造價審核過程中均未提出異議。另,佛山市總工會于訴訟中提交《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新宮汾江中路101號工程款明細表》,上載已支付金額為17127602.83元,剩余未付金額995275.37元為結算合同價的5%,系質保金,中余公司確認情況屬實。
另查明,中余公司系具備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資質的建筑企業。2017年4月20日,中余公司企業名稱經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準許,由廣州海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為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余公司、佛山市總工會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關于中余公司主張佛山市總工會支付各項核減工程款項、漏項工程款、工期扣款及利息的訴請。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涉案工程最終結算價以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為準。受佛山市財政局委托,廣東天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廣東宏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書》,確認涉案工程送審金額為20827010.19元,核減金額為921502.84元,審定金額為19905507.35元,而后中余公司、佛山市總工會及相關審核單位均蓋章確認上述審核結果,佛山市財政局亦據此下達《結算審核結論書》,要求佛山市總工會按審定金額19905507.35元(不含獎罰金額)辦理有關工程結算事宜。由此可認定,涉案工程結算總價應為19905507.35元。中余公司雖予否認,并對相關核減項目及金額持有異議,但其并無有效證據反駁其于審核結論材料上蓋章確認的行為效力及法律后果,其所述系為解決工人工資群體性糾紛而蓋章顯然不符常理,亦與其作為專業建筑企業應有的行為意識不符。至于中余公司所主張之漏項工程款,相關審核報告均已明確羅列各施工項目及結算金額,中余公司并無有效證據證明存在漏算工程項目,結算過程中亦未見其提出相關異議,故中余公司上述漏項工程款主張顯然缺乏事實依據。另就中余公司主張的工期扣款,經查,涉案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開工,于2017年4月1日竣工,確超合同約定工期94天,中余公司已構成逾期完工,依約應向佛山市總工會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中余公司雖抗辯認為工期約定不合理、施工過程存在他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期延誤,但并無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施工期間亦未見其就工期提出異議或申請延長工期;且中余公司已蓋章確認廣東人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受佛山市總工會委托出具的《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結算審核報告》所載核減金額,該金額于報告中明確載明包含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標準及逾期天數所計得的工期扣款(即逾期完工違約金),故應視為中余公司已就逾期完工行為及逾期完工違約責任予以確認,一審法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納。經統計,佛山市總工會實際應付款項總額應為18122878.20元【工程結算總價款19905507.35元-工期扣款(逾期完工違約金)1782629.15元】。經雙方確認,佛山市總工會已付工程款17127602.83元,尚余工程款995275.37元(18122878.20元-17127602.83元)依約為按合同結算價5%計得的質保金,故佛山市總工會并無其他款項應付未付的情形。綜上分析,中余公司所主張之各項核減工程款項、漏項工程款、工期扣款并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所主張的相關利息亦據此缺乏計算依據,故一審法院對其本案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中余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784元,由中余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中余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擬證明案涉工程招標及開工時,佛山市總工會列明的施工內容僅包括地上2層共計1600.7㎡建設面積,施工過程中,佛山市總工會增加了5537.45㎡的室內裝修工程。2.《工程例會紀要》復印件,擬證明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每周舉行工程例會,通過例會的方式對工期作出變更,且佛山市總工會對工程因各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長也予以確認。3.《工程聯系單》復印件,擬證明中余公司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場地的實際情況未在招標圖紙上反映,導致施工進度及工程量相應增加,故圖紙、工程量導致工期延誤,應由佛山市總工會承擔責任。佛山市總工會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經審查,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佛山市總工會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施工招標文件》復印件,擬證明案涉工程招標時,已明確告知案涉工程的總建筑面積約7281㎡,工程項目包括新加建工程、補強加固工程、裝飾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安裝工程、弱電工程、通風空調工程等;工程的計劃工期為90日歷天,工程最終結算價按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為準。2.《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招標經濟標》復印件(節選),擬證明中余公司參加招標時,已知悉案涉工程總建筑面積約7281.75㎡、混凝土灌注樁基施工項目、90日歷天工期、誤期賠償費200000元/天及接受最終結算價按佛山市財政局審定為準。3.《禪城區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終審意見書》復印件,擬證明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9日完成竣工驗收,建筑面積為7138.16㎡(1600.71㎡+5537.45㎡),比招投標時的建筑面積少了約143.59㎡,不存在中余公司所稱的案涉工程增加了建筑面積、工期不合理的情形。4.《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復印件,擬證明佛山市總工會已向中余公司支付了質保金995275.37元,工程款已全部支付完畢。本院依法組織了當事人質證。經審查,本院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2016年7月佛山市總工會通過案外人廣東華倫招標有限公司發布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施工招標文件。其中第一章招標公告載明:2.工程概況與招標范圍第2.2項目建設規模:原建筑總面積約5674㎡,改造后,占地面積不變,總建筑面積約7281㎡(新增約1600㎡)。2.3計劃工期:90天日歷天。2.4本招標工程內容包括新加建工程、補強加固工程、裝飾工程、室外工程、地下泵房工程、消防工程、給排水工程、電氣安裝工程、弱電工程、通風空調工程等,具體以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圖紙、效果圖等相關資料為準。2016年9月18日,中余公司出具《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施工招標經濟標》,該文件的二、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一)投標函部分,中余公司載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即90日歷天之內,按合同約定及招標文件等有關規定實施和完成承包工程。總說明部分則注明: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的工程概況:總面積約7281.75㎡,地上6層,地面至檐口的高度為19.1m。本次預算范圍為新建工程、新增電梯工程、室內外裝飾改造工程、室外路面改造工程、室外給排水及消防工程、室內給排水工程、電氣工程、弱電工程、消防系統工程等。此后市總會與中余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1.1.1明確載明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其附錄、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另查明二,涉訟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取得竣工聯合驗收終審意見書,確認涉訟工程建筑面積7138.16㎡(1600.71㎡+5537.45㎡室內裝修),2018年4月9日涉訟工程竣工驗收。佛山市財政局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結算審核結論書》,佛山市總工會于2018年12月付清涉訟工程尾款。中余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關于佛山市工人文化宮改造項目工期延期的說明》,稱按財政評審結果虧損嚴重,因此希望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免除因工期延誤對其的處罰,但要求延期原因未提及涉訟工程面積增加和追加了工程量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568元,由上訴人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健南
審判員耿翔
審判員吳媛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閆潔
書記員鐘勉力
判決日期
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