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盧伍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粵0402民初1111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廣東中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盧伍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402執4278號
判決日期:2019-07-19
法院: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三、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陳七林
審判員袁海平
審判員王剛寶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袁海榮
判決日期
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