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六局)、上訴人北京鴻鵠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鵠天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軍、被上訴人邱兆輝、原審被告劉慶文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8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鴻鵠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與邱兆輝等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民終7277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鐵六局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中鐵六局在與鴻鵠天宇公司未付款37899.29元的范圍內對勞務者承擔給付責任。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中鐵六局在與鴻鵠天宇公司未結清工程款960347.99元范圍內對勞務者承擔給付責任,但其中922448.7元未結算款為爭議款項,雙方就該筆款項的扣款事宜未達成一致,故不能用來認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雙方未結算的勞務分包費用屬于勞務分包合同糾紛內容,與本案提供勞務的個人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屬于獨立的法律關系,鴻鵠天宇公司未提出要求中鐵六局支付未結算款的主張。生效判決已經認定雙方發生的結算款是雙方已經簽字確認的數額。故在爭議款項未查明的情況下,一審判決直接對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在程序上也存在嚴重瑕疵。中鐵六局目前僅欠付鴻鵠天宇公司工程款37899.29元。
王軍辯稱:不同意中鐵六局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中鐵六局作為總承包企業,與鴻鵠天宇公司之間有960347.99元未結清工程款,應在該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鴻鵠天宇公司辯稱及訴稱:不同意中鐵六局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涉案工程并未進行最終結算,具體欠款數額并未確定。鴻鵠天宇公司并不欠付勞務費。鴻鵠天宇公司已將勞務費全部支付給邱兆輝,邱兆輝每月均提交工資表證明其已向勞務人員發放了工資,其提交的2019年10月10日自行制作的工資表是虛假的。鑒于鴻鵠天宇公司不存在拖欠勞務費的情況,故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無需支付勞務費。
王軍辯稱:不同意鴻鵠天宇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其在一審中提交的工資表證明出勤天數、工資標準,工資總額以及欠付金額,邱兆輝簽字認可。關于鴻鵠天宇公司提交的工資表,邱兆輝當庭表示是為了應付檢查后期制作,且中鐵六局也不認可真實性。
中鐵六局辯稱:邱兆輝有鴻鵠天宇公司的授權,中鐵六局認可邱兆輝提交給中鐵六局備案用的工資表的真實性。
邱兆輝、劉慶文均未作答辯。
王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邱兆輝、劉慶文、中鐵六局、鴻鵠天宇公司連帶支付王軍勞務費53964元以及因討要拖欠工資產生的誤工費1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鴻鵠天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1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邱兆輝為其公司法人委托代理人,該代理人有權在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第五標段鋼筋集中加工工程作業活動中,以鴻鵠天宇公司的名義購買招標文件、簽署投標書,與招標單位協商簽訂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第五標段鋼筋集中加工工程作業合同以及執行工人工資發放、現場用工管理等一切有關的事項;該授權委托書加蓋鴻鵠天宇公司及法人王某1印章,并由被授權人邱兆輝簽字。邱兆輝持前述授權委托書代表鴻鵠天宇公司前往中鐵六局辦理了招投標、簽合同的手續;中鐵六局作為發包方與作為承包方的鴻鵠天宇公司先后簽訂了三份編號分別為YCGS-LW006、YCGS-LW008、YCGS-LW011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以下分別簡稱《006勞務分包合同》《008勞務分包合同》《011勞務分包合同》),其中邱兆輝負責投標的為后兩份合同。
《011勞務分包合同》所載合同訂立時間為2018年3月6日,該合同中雙方約定:工程名稱為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第五標段橋梁工程第三標段。分包范圍為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第五標段橋梁工程第三標段即所有匝道橋承臺、墩柱、蓋梁、箱梁、附屬結構及蓋梁、箱梁鋼絞線等相關施工。勞務作業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結構鋼筋綁扎、橋面鋪裝鋼筋網、蓋梁及箱梁鋼絞線智能張拉、基坑回填、鑿樁頭、墊層混凝土、承臺混凝土、上系梁混凝土、下系梁混凝土、墩柱混凝土、蓋梁混凝土、橋臺、耳背墻混凝土、現澆防撞墻混凝土、現澆防撞墻鋼筋、現澆流水踏步混凝土、箱梁混凝土、盤扣式支架搭拆、支架預壓、橋面鋪裝混凝土、盆式支座安裝、抗震設施、人工安裝泄水孔、人工安裝泄水管等。工程地點為北京市延慶區張山營鎮。合同價款為暫定總價28311931.94元(含增值稅),其中不含稅價款為27487312.57元,增值稅稅率為3%,增值稅824619.38元,最終結算以《勞務費清單》(附件三)所列細目的單價和施工圖范圍內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數量為準。計劃開工日期為2018年3月8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8年8月31日。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為王某2,職務為施工隊長。此后,雙方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就合同變更事宜先后簽訂3份《補充協議》,經雙方協商,變更后合同總價款(含3%增值稅)為27895819.81元,變更后合同工期為2018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31日。另外,《006勞務分包合同》系針對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第五標段樁基鋼筋工程,經多次協商變更,最終合同總價款為3480730.27元、竣工日期順延至2018年8月31日;《008勞務分包合同》系針對延崇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第五標段鋼筋集中加工工程,經雙方協商變更,最終合同總價款為5211279元。
王軍主張其系木工,僅就《011勞務分包合同》提供勞務,負責涉案工程橋墩以上支模拆模,提供勞務的期間為2019年3月15日至9月18日,出勤由邱兆輝的帶班工長秦某負責記錄,邱兆輝對此表示認可。中鐵六局表示其單位勞務管理員王某3負責現場的考勤,其單位有一個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軟件,通過此軟件進行考勤,王軍主張的提供勞務期間與軟件記錄不符。王軍對此表示沒有聽說過此軟件,也沒有人用此軟件記錄其出勤情況。邱兆輝表示確實有此軟件,但沒有長期使用,也不是適用所有人。中鐵六局未提交考勤軟件記錄。2019年10月10日,邱兆輝向王軍等原告出具了由其簽字捺印的《中鐵六局延崇五標匝道施工隊木工班組工資表》,載明2019年3月份至9月份期間,王軍總工時為189.6天,工值為340元/天,總工資共計64464元,已經支付10500元,尚欠53964元。
邱兆輝曾向鴻鵠天宇公司簽署確認《延崇項目勞務費收款確認書》《承諾書》各一份。《延崇項目勞務費收款確認書》主要內容為:鴻鵠天宇公司在2018年內與中鐵六局簽訂了涉案006、008、011《勞務分包合同》,為了上述工程工期需要,鴻鵠天宇公司與邱兆輝合作,由邱兆輝負責農民工的招聘工作及組建施工班組,鴻鵠天宇公司任命邱兆輝為其公司上述工程的施工負責人,負責工程的工期、質量標準、安全防護、勞務報酬領取及支付農民工工資等各項管理工作,中鐵六局向鴻鵠天宇公司支付上述工程勞務費29294596.6元,扣除部分稅費后計26873003元,鴻鵠天宇公司將此款如數匯入邱兆輝及其指定收款賬戶,附:匯款憑證。《承諾書》主要內容為:邱兆輝為鴻鵠天宇公司承包的006、008、011《勞務分包合同》所涉工程項目負責人。邱兆輝在負責上述項目期間收到鴻鵠天宇公司、施工隊長王某2、王某2委托付款人王某4、王某2委托付款人徐某等人匯給本人賬戶共計26473003元勞務費,匯入本人指定收款賬戶后,即視為本人收到勞務費。止于2019年11月10日邱兆輝共計收到26873003元勞務費。該勞務費專款專用,全部用于支付上述項目的工人工資。邱兆輝尚欠鴻鵠天宇公司上述工程勞務費稅費共計725289元,在工程最終結算時予以扣除。對于前述確認書、承諾書,邱兆輝表示總錢數能碰上,但其認為王某2、徐某、王某4轉給其的錢屬于借貸而不是勞務費,系中鐵六局向鴻鵠天宇公司支付勞務工程款后,鴻鵠天宇公司直接把其借的錢給扣除了。
對于結算情況,中鐵六局于2021年4月22日提交了《結算支付統計表》及付款憑證,并表示統計表中的應付金額為已結算金額減去扣款金額。《結算支付統計表》顯示《006勞務分包合同》合同金額3338418.27元,已結算金額3338418.27元,未結算金額0元,已扣款56009.87元,應付金額3282408.4元,已付金額3282408.4元,未支付金額為0元;《008勞務分包合同》合同金額5211279元,已結算金額4940305.98元,未結算金額270973.02元,已扣款106521.08元,應支付金額4833784.90元,已支付金額4798705.06元,未支付金額35079.84元;《011勞務分包合同》合同金額25879301.58元,已結算金額25227825.9元,未結算金額651475.68元,已扣款567984.61元,應支付金額24659841.29元,已支付金額24657021.84元,未支付金額2819.45元。鴻鵠天宇公司表示中鐵六局向其公司已結算的金額和已支付的金額與中鐵六局上述主張的金額一致,三份《勞務分包合同》實際支付的總金額是29294596.6元。另,中鐵六局與鴻鵠天宇公司一致認可扣款金額是指雙方在結算單上已經確認的金額,未結算金額是指雙方還有爭議的地方,相當于上述未結算金額922448.7元還未作最終結算。邱兆輝表示其確實在結算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扣款金額是69萬余元,但中鐵六局項目經理劉某承諾后期可以補回這筆錢。根據雙方陳述及中鐵六局提交的《結算支付統計表》,中鐵六局向鴻鵠天宇公司未支付金額總計為37899.29元,未結算金額總計為922448.7元,前述兩項合計960347.99元。中鐵六局提交的支付憑證絕大部分未標注支付的勞務費對應的勞務合同名稱、內容及編號。
對于邱兆輝與鴻鵠天宇公司之間的關系,邱兆輝稱其掛靠鴻鵠天宇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涉案項目所有勞務均由其完成,鴻鵠天宇公司無人出現在工地,亦沒有實際參與施工,只是按照勞務費的6%收取管理費。鴻鵠天宇公司稱其公司與邱兆輝針對三份勞務分包合同就勞務部分合作,邱兆輝不是其公司職員,其公司全權委托邱兆輝管理工地,沒有派駐其他人員,邱兆輝負責雇傭工人、實際施工,其公司只負責按結算費用的6%收取費用,但邱兆輝不能拖欠工人工資,如有此情況其公司將扣款,其公司向邱兆輝結算時扣除了相應的稅費、管理費及罰款。中鐵六局稱對掛靠的情況不清楚,工程由其公司招標,鴻鵠天宇公司中標。經法院詢問,王軍明確表示并不知曉邱兆輝與鴻鵠天宇公司之間的掛靠關系。
對于邱兆輝與劉慶文之間的關系,邱兆輝陳述其與劉慶文口頭約定,根據干活需要由劉慶文管理工地,劉慶文控制工地成本,雙方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務分包協議;劉慶文認可邱兆輝前述陳述,并稱其為邱兆輝管理工地,鴻鵠天宇公司發錢后邱兆輝給其本人,由其本人給工人發放并留取工地生活費,也包括小型材料費。
另,中鐵六局向法院郵寄了鴻鵠天宇公司與王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復印件,并表示原件在鴻鵠天宇公司處,后經法庭釋明鴻鵠天宇公司將《勞動合同書》原件提交,法庭向王軍等原告核實,王軍等人均表示不是本人簽署。鴻鵠天宇公司表示《勞動合同書》是邱兆輝組織簽訂的,簽好后交給其公司,其公司沒有直接派駐工作人員同王軍等原告簽訂合同。邱兆輝表示剛開始中鐵六局和鴻鵠天宇公司要求其組織工人簽署勞動合同,但是工人看到勞動合同后認為合同內容和實際情況不符,拒絕簽字,后期怎么操作的其就不清楚了。王軍等原告申請對《勞動合同書》乙方簽名及捺印進行鑒定,因王軍等原告無法提供樣本,鑒定機構終止本次鑒定并退回法院。對于鴻鵠天宇公司和王軍之間系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這一問題,經法院詢問,邱兆輝表示農民工是其找的但具體關系不清楚,中鐵六局表示王軍與邱兆輝之間系勞務關系,鴻鵠天宇公司則表示王軍與邱兆輝或劉慶文系勞務關系。
此外,鴻鵠天宇公司在最后一次庭審結束后向法院提交其公司最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顯示在2021年4月9日鴻鵠天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變更為亢輝。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本案中,邱兆輝組織王軍等人在涉案工程中進行施工,并就勞務費用標準、已付、欠付數額等向王軍等人出具工資表進行了確認,雙方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王軍在涉案工地提供勞務,理應獲得相應勞務報酬。本案的爭議的焦點為:第一,欠付王軍勞務費的數額認定問題;第二,欠付勞務費的責任承擔主體問題。
針對焦點一,關于欠付王軍勞務費的數額認定問題。王軍等人提供了《中鐵六局延崇五標匝道施工隊木工班組工資表》,該表系邱兆輝制作,從審理查明的情況看,王軍等人在中鐵六局延崇高速五標段提供了勞務,實際分包人邱兆輝向王軍等人出具了工資表,載明了出勤天數、工資標準、工資總額、預支數額和欠付金額,可以認定拖欠王軍等人勞務費的事實及金額。雖鴻鵠天宇公司提交了專業(勞務)分包企業施工人員工資表(2019年3-8月),但鴻鵠天宇公司表示該表系邱兆輝作業組制作提交,而邱兆輝當庭則明確表示該表系中鐵六局應付檢查授意其制作的,內容及簽字均不屬實,中鐵六局亦不認可此工資表,并表示是鴻鵠天宇公司交給其單位項目部備案,無法核實真實性。另,王軍等人否認其收到了相應款項,且表示日工資數額、工種均與實際情況不符,并就其本人在表上簽字情況能夠給出合理解釋。根據前述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法院認為,鴻鵠天宇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證據佐證其公司向王軍實際支付勞務費的情況,故在制作人邱兆輝明確否認、中鐵六局不予確認、王軍就未收到款項能夠給予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法院對鴻鵠天宇公司提交的此工資表不予采信。
針對焦點二,關于欠付勞務費的責任承擔主體問題。第一,在建筑行業掛靠經營中,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對外經營活動的,合同相對人同時起訴掛靠者和被掛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對人對于掛靠事實不明知,由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本案中,鴻鵠天宇公司雖稱與邱兆輝系合作關系,但邱兆輝并非鴻鵠天宇公司員工,實質上系邱兆輝借用鴻鵠天宇公司資質參與招投標、簽訂合同和施工,鴻鵠天宇公司僅收取管理費,并未派員參與涉案工程管理及施工,故法院認定邱兆輝與鴻鵠天宇公司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現王軍在不知曉邱兆輝與鴻鵠天宇公司存在掛靠關系的情形下與之形成事實勞務合同關系,因此拖欠的勞務費應由邱兆輝與鴻鵠天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邱兆輝與鴻鵠天宇公司簽署的《延崇項目勞務費收款確認書》及《承諾書》,系邱兆輝與鴻鵠天宇公司之間的約定,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中鐵六局與鴻鵠天宇公司一致認可針對三份《勞務分包合同》,中鐵六局尚欠鴻鵠天宇公司工程款37899.29元未支付,并有922448.7元工程款未作最終結算。鑒于中鐵六局提交的支付憑證絕大部分未標注支付的勞務費對應的勞務合同名稱、內容及編號,法院無從區分三份《勞務分包合同》分別對應的欠付工程款數額及未結算工程款數額。同時,自王軍等原告2019年提供勞務至今已兩年,中鐵六局與鴻鵠天宇公司還未對涉案工程作最終結算,該責任不能歸責于王軍等原告。法院認為,中鐵六局應在三份《勞務分包合同》未支付及未結算工程款數額范圍內先行承擔給付責任,中鐵六局與鴻鵠天宇公司后續就未結算工程款數額進行最終結算時如有爭議可另行解決。第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劉慶文與邱兆輝存在合作或者轉包關系,劉慶文并非本案的勞務分包方,故其不應該在本案中承擔給付義務。
關于王軍主張的誤工費,其并未提交證據,且無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判決:一、邱兆輝與北京鴻鵠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連帶支付王軍勞務費53964元;二、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在與北京鴻鵠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結清工程款960347.99元范圍內對王軍承擔給付責任;三、駁回王軍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鴻鵠天宇公司提交(2020)京0119民初4035號案件庭審筆錄,證明邱兆輝在該案中明確表示人工費給夠了。王軍不認可該筆錄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證明目的,稱邱兆輝認可其他案件勞務費的結清與本案無關。中鐵六局認可真實性和證明目的,稱在該案中己方不承擔責任,鴻鵠天宇公司與邱兆輝承擔連帶責任。本院經審查認為,該份庭審筆錄不能證明本案勞務費支付的情況,故對證明目的不予采納。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1元,由中鐵六局集團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北京鴻鵠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負擔590.5元(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姚紅
審判員趙斌
審判員張建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飛
法官助理邾映映
書記員宋惠玲
書記員苑要楠
書記員楊浩然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