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并案被告)王赫訴被告(并案原告)上海建工(遼寧)建設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原告(并案被告)王赫不服沈陽市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沈和勞人仲字[2016]430號仲裁裁決向本院起訴,被告(并案原告)上海建工(遼寧)建設有限公司亦不服該裁決以原告(并案被告)王赫為被告向本院起訴[案號:(2016)遼0102民初6320號]。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依法由審判員秦斌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殷菲主審,人民陪審員荊立群參加評議,于2017年3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并案被告)王赫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建偉、武若華,被告(并案原告)上海建工(遼寧)建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富民、李曉琳,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邱麗紅、趙金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