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深圳市聚科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科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迪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樂昌市人民法院(2019)粵0281民初18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聚科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2民終1217號
判決日期:2020-10-15
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聚科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科迪公司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科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一、涉案工程至今仍未驗收和結算,科迪公司訴請的付款條件未屆至,一審判決聚科源公司給付不當。二、一審判決認定的數額不當。1.工程結算至今沒能完成,業主沒有提供相應的扣款明細,科迪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交付的物品有缺失,在施工隊撤場后也沒有留人在場維護設備,違反合同約定,產生的維修費應由科迪公司承擔。2.在設備安裝過程中,科迪公司電氣安裝操作失誤,致使中國機械工業建設總公司廣州分公司的一臺潛水泵燒毀,責任完全在科迪公司,產生的25317元潛水泵維修費用應由科迪公司承擔。3.科迪公司作為經營方,理應承擔相應稅款,但整個工程建設以來僅由總承包方代繳了30余萬元稅金,其他各施工單位并未繳交過,其未付工程款為含稅未付款。因稅制的改變尚不清楚應執行的稅率,且業主還未與總承包方結算,無法最終結清稅額。三、一審判決聚科源公司承擔逾期利息無事實依據。涉案工程至今仍未驗收和結算,因科迪公司施工的工程質量存疑,應交付的工程物品存疑,且業主未提供詳細準確的清單以及業主并未與總承包方最終結算,不存在逾期支付問題,也就不存在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問題。四、本案程序違法。本案的合同依據系聚科源公司與武漢科迪自控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合同》,現一審原告為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聚科源公司至今未收到科迪公司符合主體資格的證據,科迪公司庭審中承諾補充提交證據未依法組織質證。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科迪公司辯稱,涉案工程已經驗收,聚科源公司主張工程至今仍未驗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金額準確,聚科源公司主張25317元的維修費沒有相應證據,應當由其自身承擔。聚科源公司主張代繳30余萬元稅金,在一審中未提交相應書面證據,也未提及該內容。聚科源公司在工程驗收以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利息。聚科源公司主張一審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科迪公司提交的主體變更的相應工商信息法院已經依職權予以核實,聚科源公司在一審庭審中也表達了由法院予以核實。綜上,一審判決應當予以維持,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聚科源公司的上訴請求。
科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聚科源公司向科迪公司支付工程款40055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聚科源公司返還科迪公司投標保證金100000元;3.判令聚科源公司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訴訟過程中,科迪公司變更第2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聚科源公司返還科迪公司投標保證金633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聚科源公司承包建設單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的樂昌市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項目后,采取分包方式進行施工。2005年8月15日,武漢科迪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4日變更為武漢科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后又于2017年6月21日變更為現名稱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涉案工程項目投標并向聚科源公司支付了100000元招投標保證金,聚科源公司亦于同月18日向科迪公司出具了收據。科迪公司中標后,以聚科源公司為甲方,科迪公司為乙方,雙方于2005年8月26日簽訂了一份《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合同》。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負責按照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工程招標(B包)和投標文件的供貨內容,提供《供貨清單》中所列的全部設備、系統集成、系統調試、指導安裝、人員培訓及相關的技術服務;《供貨清單》以甲乙雙方認可的二次設計文件中的設備供貨清單為準。第三條約定:質量保證期是工程驗收合格后12個月或貨物到達現場后18個月,以先到期的時間為準。質保期內乙方提供的設備免費保修,人為損壞除外;質保期滿后,乙方長期提供技術支持和設備維修保養,乙方只收取成本費用。第四條約定:合同總價為126.7萬元;系統二次設計后設備、材料的增加和減少,合同總價不變。第五條約定:合同簽訂后十日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25%為工程預付款;設備到達工地現場經驗收合格后一周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25%;安裝調試合格后一周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20%;試運行三個月后,設備無故障或故障已排除,一周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25%;其余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為一年(或貨物到達現場后18個月內,以首先到期為準)保修期滿一周內,結清余款。第六條約定:交貨期以首付款到乙方賬戶后3個月,或甲方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設備安裝完畢后,一個月完成系統調試。第七條約定:交貨地點為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施工工地。第八條約定:乙方所提供的設備在裝卸、運輸和倉儲過程中有足夠的包裝保護,防止貨物受潮、生銹、被腐蝕、受沖擊以及其他原因包裝不當引起的破壞;設備運輸中的運費及保險費由乙方承擔,運輸過程中的一切風險的損失由乙方承擔。2005年11月25日,科迪公司(乙方)與聚科源公司(甲方)簽訂了《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增補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電氣、自控設備進行優化設計:取消原控制方案中3臺觸摸屏,增加現場控制箱9臺及相應增加控制電纜。第二條約定:根據合同內容的變更,優化設計后,須增加設備材料款20000元。第三條約定:設備到達現場后一周內付清。科迪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開工,于2009年6月26日完工。科迪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申請竣工驗收,并提交了《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書》《工程竣工報告》《試運行合格證書》及《交工驗收證書》,《工程竣工報告》《試運行合格證書》及《交工驗收證書》均有建設單位樂昌市環境保護局、設計單位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院、監理單位韶關市信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施工單位武漢科迪自控工程有限公司、武漢科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科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蓋章確認,其中監理單位韶關市信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上注明的日期為“2015年10月日”、在《工程竣工報告》《試運行合格證書》(該合格證書中注明“試運行時間:自2009年月日起至2009年月日止”)上注明的日期均為“2015年10月日”、在《交工驗收證書》上注明的日期為“2015.0”??频瞎菊J為聚科源公司僅支付了工程款996350元,余下工程款290650元至今未付,且未按約定退還科迪公司繳納的63650元履行保證金,為維護科迪公司的合法權益,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9月26日通過快遞方式向聚科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蔣樂濱發出律師函,要求聚科源公司盡快支付余下工程款及退還全部的履行保證金。聚科源公司于同月28日收悉了該函。后科迪公司又向聚科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蔣樂濱發出工作聯系函,除了要求聚科源公司支付合同項下到期應付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外,聚科源公司還應盡快向科迪公司支付合同外的增量工程款109900元。之后,科迪公司在聚科源公司仍未支付的情況下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2006年2月22日,在進行聯動試機過程中,一臺潛水泵(即提升泵)電機燒毀。聚科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發函給科迪公司,告知潛水泵燒毀是由于科迪公司線路錯接、未接通過熱保護和防滲漏保護裝置電源及電控柜內的熱繼電器接法與整定值不匹配,因此科迪公司應對此次事故負完全責任,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維修等費用。科迪公司在收函后次日向聚科源公司及樂昌市環境保護局提出“關于對提升泵燒毀事故結論的幾點意見”,并表示聚科源公司將此次事故的責任全部歸責于科迪公司接線錯誤上有失公平。為此,聚科源公司將該潛水泵電機交由中國機械工業建設總公司樂昌污水項目經理部送修,中國機械工業建設總公司樂昌污水項目經理部在發給聚科源公司的“關于樂昌污水提升泵維修報價的報告”中稱“根據業主及貴公司要求,需要我方聯系生產廠家將該水泵運回廠里進行維修,所以我方特做出一份維修報價,總價為人民幣25317.10元。”而聚科源公司代表孟慶欣在該報告下方手寫有“此件可做致武漢科迪公司‘關于樂昌市污水處理廠潛水泵燒毀事故責任的函’的附件。由中機建設公司負責送修等費用從武漢科迪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由聚科源公司負責撥付給中機建設公司?!钡膬热?。
另查明,聚科源公司于2005年9月19日退還了投標保證金36650元給科迪公司。截止2010年11月1日,聚科源公司共向科迪公司支付工程款99635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承攬合同糾紛。武漢科迪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與聚科源公司簽訂《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合同》及《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增補合同》后,于2012年6月4日更名為武漢科迪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后又于2017年6月21日更名為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有科迪公司提交的企業變更通知書及準予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予以證實,因此科迪公司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武漢科迪自控工程有限公司與聚科源公司簽訂的上述兩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關于科迪公司訴請涉案工程價款的訴訟時效問題,科迪公司、聚科源公司在《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合同》中對合同總價款1267000元約定了分期履行,雙方在《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增補合同》中也明確約定增加設備材料款20000元的在設備到達現場后一周內付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钡囊幎?,科迪公司訴請涉案工程價款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保修期(工程驗收合格)滿一年后的一周內或者貨物到達現場后18個月后的一周內。至于是以工程驗收合格后一年后的一周內還是以貨物到達現場后18個月后的一周內的問題,雖然合同中約定以先到期為準,但是雙方均未提交設備到達現場的交接清單,且考慮到貨物到達現場后如果沒有安裝就不存在保修的情況,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保修金應以工程驗收合格滿一年后的一周為付款期。雖然科迪公司提交的交工驗收證書中監理單位韶關市信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填寫的日期為“2015.0”,但是結合《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工程竣工報告》《試運行合格證書》上注明的日期均為“2015年10月日”,因此一審法院確認工程驗收合格的時間為2015年10月31日。故科迪公司訴請涉案工程價款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6年11月8日起算,而科迪公司已于2017年9月26日向聚科源公司發出律師函催討工程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及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敝幎ǎ频瞎鞠蚓劭圃垂局鲝埳姘腹こ虄r款的訴訟時效在2017年9月26日中斷,且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年。現科迪公司已于2019年11月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故一審法院對于聚科源公司提出的超出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不予采納。
關于涉案工程總價款及聚科源公司尚欠科迪公司工程價款問題,科迪公司、聚科源公司在《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合同》中約定“合同總價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貳拾陸萬柒仟元(¥126.7萬元);系統二次設計后設備、材料的增加和減少,合同總價不變?!钡侵箅p方簽訂的《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增補合同》中也約定“根據合同內容的變更,優化設計后,須增加設備材料款人民幣20000.00元,人民幣大寫:貳萬元整?!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敝幎?,涉案工程總價款為1287000元。至于科迪公司提出其向項目公司報備增加的工程量94600元及損壞設備補充的15000元,因科迪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且聚科源公司對此又不予認可,故一審法院對于科迪公司的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因此,涉案工程總價款為1287000元,扣減聚科源公司已支付的996350元,聚科源公司應當支付科迪公司工程價款為290650元(1287000元-996350元)。
關于涉案工程欠款的利息問題,聚科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雙方對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標準沒有約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奔暗谑藯l“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之規定,并結合《樂昌市樂城污水處理廠設備材料采購及安裝合同》第五條的約定,聚科源公司尚欠科迪公司工程款63350元(1267000元×5%)(即5%保修金)的利息應從2016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余工程款227300元(1267000元+20000元-996350元-63350元)未超出合同總價的25%,因此該筆工程款227300元應在試運行三個月后的一周內支付,根據科迪公司提交的《試運行合格證書》中注明的“試運行時間:自2009年月日起至2009年月日止”,現科迪公司主張從2015年10月起計算利息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因此,該筆227300元工程款的利息應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關于保證金的性質問題,根據聚科源公司出具給科迪公司的收款收據載明的內容及科迪公司的記賬憑證可知,科迪公司在與聚科源公司簽訂涉案合同之前(即2005年8月15日)向聚科源公司支付的100000元是投標保證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钡囊幎ǎ劭圃垂緫?005年8月31日前向科迪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2005年9月19日,聚科源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36650元給科迪公司,至今尚有63350元未退還?,F科迪公司在庭審中要求聚科源公司退還投保保證金63350元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科迪公司在庭審后向一審法院提交的代理詞中要求聚科源公司支付投標保證金利息的訴請,因其在法庭辯論結束后才向一審法院提出,故對此不作處理。
關于維修潛水泵電機費用問題,聚科源公司提出由于科迪公司接線錯誤導致潛水泵電機燒毀,由此而產生的維修費用25317.10元應在涉案工程價款中予以扣減??频瞎緦Υ苏J為聚科源公司將此次事故全部歸責于科迪公司有異議,在保修期內本應由科迪公司履行保修義務,但聚科源公司交由他人維修,因此產生的費用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科迪公司、聚科源公司對此分歧甚大,且聚科源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已實際支付維修費25317.10元的憑據,加上聚科源公司并未對此提起反訴,故聚科源公司提出維修費用25317.10元在涉案工程價款中予以扣減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判決:一、深圳市聚科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工程款29065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63350元的利息從2016年11月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余227300元的利息從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給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二、深圳市聚科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投保保證金63350元給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三、駁回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02.75元,由武漢科迪智能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276.80元,深圳市聚科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3125.9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1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聚科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焦曉巍
審判員神玉嫦
審判員賴潔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龍娟
書記員劉宇璠
判決日期
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