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貴州江源電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源電力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2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貴州江源電力建設有限公司、李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黔01民申34號
判決日期:2017-12-2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江源電力公司申請再審稱,1、原一審未中止案件審理,導致認定事實錯誤從而作出錯誤判決;2、原一審判令江源電力公司在未收到發票情形下支付剩余工程款,明顯適用法律錯誤。江源電力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貴州江源電力建設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尹秋紅
審判員毛永鴻
審判員隋鳳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彭筱雅
判決日期
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