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徐科科、原審被告王科科、永壽縣交通運輸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乾縣人民法院(2021)陜0424民初1241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提出上訴
永壽縣交通運輸局、徐科科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管轄上訴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4民轄終8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為:依法撤銷陜西省乾縣人民法院(2021)陜0424民初124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及理由:若以被告王科科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對王科科是此案爭議合同相對方的確認,則上訴人作為非合同相對方不宜成為此案的被告。若認定上訴人為合同相對方,則上訴人作為被告,此案應由上訴人住所地法院南昌縣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趙國華
審判員龐宏
審判員張麗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勃碹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