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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閩08民終194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江西路橋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給付江西路橋公司工程款16714646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2月28日至款項結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1-5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全部由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一審訴訟中,江西路橋公司已充分舉證證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錯以“包干”為由而未予申報的變更補償款達10007167元、作為總包克扣的變更補償款2580182元、中間結算欠付款項308261.2元、扣留的質保金3416788.23元、違約扣減的水泥調差款402248元,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6714646元。一審判決未對證據材料和江西路橋公司的合理主張進行審查認定,僅“酌定”補償300萬元,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一審訴訟中,江西路橋公司已充分舉證證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嚴重違反招投標法、福建第一公路公司違約收取江西路橋公司履約保證金、惡意隱瞞書證等。但是,一審判決對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尤其是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諸多違法、違約行為,既未予任何懲戒,又未判決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一審判決不僅對江西路橋公司的合法權益未予必要保護,甚至使福建第一公路公司通過違法、違約而獲得利益,顯然不符合《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基本原則。 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辯稱,一、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江西路橋公司已經就工程款進行完整全面的結算,且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經超額支付,包括了全部的工程變更價款及質保金。可以詳見反訴當中提出的證據——邦山隧道結算情況統計表。江西路橋公司主張未結算支付的變更補償款10007167元,中間結算欠付款項308261.2元,質保金3416788.23元,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江西路橋公司訴求中的安全生產費、臨時工程及勞務工資、剛連接板螺栓螺線和連接板均屬于合同約定的固定價范圍,不應另行計算。三、勞務合作招標文件第六條關于結算和付款的第五款約定招標人對總工程全部單價補差索賠,直接對業主負責所有費用的增減與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無關。因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經按照與江西路橋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結算支付完畢,不存在福建第一公路公司作為總包克扣變更價款2580182元的說法。四、水泥屬于業主調差范圍,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有權在合同中扣除水泥條價差,并且上訴人對水泥調差有合同依據是明知的,也對每一份的水泥調差,結算均簽字確認,有3人簽字確認的工程結算單為證。并且當然有權在結算時可扣除。因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有權在結算時可扣除水泥價差。五、江西路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未能承擔應盡的舉證責任。而且有多次要求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及業主方承擔舉證責任。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和業主方已經完整提交多次,即便是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和業主方提供了證據,也無法證明上述的訴求,只能證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經進行了全面、完整的結算,且超付工程款。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江西路橋公司的上訴。 福建第一公路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江西路橋公司的一審本訴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一審反訴請求,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2.判令本案的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江西路橋公司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雙方明確約定合同采用綜合單價承包方式,而一審法院卻以預計的工程款44560413元,作為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當向江西路橋公司支付的合同內的工程款(不含工程變更價款),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1.案涉工程為公開招投標工程。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對外發布的《勞務合作招標文件》是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的。《勞務合作招標文件》第三條第一款明確“合同采用綜合單價承包方式”;第六條明確“實際支付應按實際完成的可計量工程量(按業主規定的計量方法計算的工程量),按附件D《標價的工程量清單》的單價計算支付金額。”。因此,工程價款應當按照江西路橋公司實際完成的可計量工程量乘以清單單價進行計算。2.江西路橋公司中標后,雙方簽訂了《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第四條明確了工程量清單所列的是預計數量。3.《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的組成文件《工程量清單說明》第一條也明確了工程量清算中所列工程數量是估算的或設計的預計數量,僅作為投標的共同基礎,不能作為最終結算與支付的依據。實際支付應按實際完成的可計量工程量。綜上,一審法院直接以簽訂合同時估算的工程量44560413元計算工程款,違反合同約定,也缺乏法律依據。 二、一審法院認定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當將業主核定的工程變更價款全部支付給江西路橋公司,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江西路橋公司之間關于工程設計變更情況下的計價方式約定清楚明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具體合同條款如下:《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的組成文件《勞務合作招標文件》第六條約定:實際支付應按實際完成的可計量工程量(按業主規定的計量方法計算的工程量),按附件D《標價的工程量清單》的單價計算支付金額。實際工程量的變動,清單單價均不調整,也不會降低或影響合同條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投標人按規定的標準進行施工和修復缺陷的責任。也就是說,工程量要以業主的計量為準,單價要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合同單價為準。2.一審法院將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江西路橋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業主之間約定的計價方式等同是錯誤的。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是該項目的總承包人,江西路橋公司是該項目中部分工程的勞務分包人,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清單單價,是高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江西路橋公司之間的清單單價,兩者之間不能直接等同。不管是合同內的工程價款還是合同外的工程變更款,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都應按各自合同約定進行計算。3.一審判決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將業主核定的工程變更價款全部支付給江西路橋公司,適用了《補遺書》對“非包干項目”增加“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變更按非包干項目處理”規定,屬于對“非包干項目”的錯誤理解。4.江西路橋公司在一審提供的證據第167頁中明確其主張的工程款中工程變更價款只有424016元,而一審法院認定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未付的工程變更價款高達2580182元,明顯超出了江西路橋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江西路橋公司已實際支出超噴混凝土6217616.8元,又在合同已經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濫用公平原則酌定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當給付300萬元,嚴重損害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合法權益,應予糾正。1.江西路橋公司用以證明其實際支出超噴混凝土6217616.8元的證據僅有其自行制作的《邦山隧道進口工程地質變化引起噴射混凝土數量增加統計表》。對該證據的三性,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均不予認可,一審法院的認定毫無依據。2.一審法院對江西路橋公司實際支出超噴混凝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也沒有進行調查。事實上,江西路橋公司因為現場施工管理不當、施工工藝差造成隧道洞身超挖,進而增加了噴射混凝土(砼)用量的情況下,根據《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的組成文件《勞務合作招標文件》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隧道洞身開挖、初支及襯砌:包含洞身土石方開挖、超前支護、錨噴支護、洞身襯砌等有關的全部費用。其中:(1)無論投標人處于何種原因造成的超過允許范圍的超挖(含設計允許平均超挖)和隧道變形所引起增加的工程量,均不另行計量。”的約定,即使確實存在超挖,江西路橋公司應當自行承擔增加的工程量。3.一審法院認定“《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是正確的。在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應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不應當濫用公平原則。 四、《龍巖廈蓉高速公路擴建工程A5合同段工程結算單》系本案的關鍵證據,足以證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江西路橋公司已經就工程款進行完整、全面的結算且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經全部支付完畢。由《龍巖廈蓉高速公路擴建工程A5合同段工程結算單》可知,即便扣除保證金140萬元,福建第一公路公司也已經向江西路橋公司超付,故應由江西路橋公司向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返還超付款項。1.一審法院認定“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給付江西路橋公司的工程款應為60739365元(44560413元+13178952元+3000000元)”是錯誤的,完全沒有考慮到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罰款等應當扣除而未扣除的費用。對此,《龍巖廈蓉高速公路擴建工程A5合同段工程結算單》中明確了施工過程中還發生了上訴人代墊費用、被上訴人應當承擔的違約罰款等費用。江西路橋公司也已經簽字確認,一審法院卻對此視而不見。2.《龍巖廈蓉高速公路擴建工程A5合同段工程結算單》均體現了“截止某年某月某日”、“到本期末完成”工程量、“到上期末完成”工程量及“本期完成”工程量等字眼,足以證明雙方是連續、累計計量結算的,不存在應計量而未計量的工程量。3.根據《龍巖廈蓉高速公路擴建工程A5合同段工程結算單》統計,截止2018年2月,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江西路橋公司結算的工程款為52938708.67元,扣除質量保證金、代交費用、違約罰款等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付工程款為48379548.15元,而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實際已支付55035404.8元,超付金額為6655856.65元。 江西路橋公司答辯稱,一、案涉《勞務合作合同》部分(格式)條款無效。1、福建第一公路公司違法分包。案涉工程系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在中標及簽訂總包合同之前即進行勞務分包的招標及合同簽訂。因其在發布招標公告、簽訂分包合同時尚不具備A5標段的總包人身份,故其向江西路橋公司分包涉嫌違法。2、實質條款有悖總包合同。分包合同關于履約保證金的繳交、質量保證金限額,尤其涉及邦山隧道因地質原因導致的土石方超挖、棄方超運、隧道變形、鋼格柵與鋼拱架附屬構件“不另行計量”等約定嚴重違反總包合同的約定。3、部分(格式)條款符合法定無效的要件。4、相關條款應按總包合同履行。分包合同部分無效后,關于地質原因引起的土石方超挖(運)、支護形式變更、混凝土噴填及履約保證金不得轉嫁、質量保證金限額5%等,應按總包合同履行。一是總包合同對邦山隧道的地質條件及變更不按“包干”處理已做特別約定;二是分包合同明確約定計量、變更、主材調差等服從總包合同。 二、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惡意隱瞞書證應承擔不利后果。1、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經江西路橋公司申請,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先后兩次被法庭責令提交案涉工程的變更資料,但其第一次僅完整提交10份,第二次補充提交至17份,且兩次均聲稱系邦山隧道的“全部”變更資料,而對江西路橋公司已證明存在的編號19、21的變更資料始終拒不提交。2、故意妨礙江西路橋公司使用變更資料的行為。一審程序中,江西路橋公司代理律師經法庭授權至廈蓉高速公司處調閱變更資料,發現業主單位變更臺賬中的確有涉及邦山隧道的編號19、21的變更記錄,但實物資料卻無法查找。而且,在業主單位現存的變更資料中,尚有編號29、37、56、71的變更資料缺項。據業主單位工程部經辦人員介紹,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變更資料前,曾派員至業主單位進行“核對”。因此,江西路橋公司有理由認為,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具有故意隱藏、妨礙江西路橋公司使用變更資料的行為。3、有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拒不提交、妨礙江西路橋公司使用涉及邦山隧道的完整變更資料,應當認定江西路橋公司主張的工程變更及相關補償真實存在:福建第一公路公司不僅克扣了業主已經計發的變更補償款2580182元;而且對于復雜地質原因導致的土石方超挖(運)費1062513元、混凝土噴填費6314793元、工字鋼配件材料費2629861元等,因其錯以“包干項目”為由不予申報和計量(價),亦應由其對江西路橋公司進行補償。 三、福建第一公路公司關于已經結算并超付工程款的主張不能成立。1、中間結算不能替代工程結算。工程結算應在工程完工后,且具有行業特定的程序。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江西路橋公司之間的30份《工程費用結算清單》僅為完工前的中間結算,且清單表格底部均顯示未經最終“復核”。2、“超額支付”有悖合同和事實。雙方合同明確約定“每月按業主審批的工程量的90%支付進度款”;前述每份《工程費用結算清單》均列明了清單“合計”、扣款“小計”和“實發金額”三欄,其中“實發金額”系清單合計減扣款“小計”后的余額。因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反訴證據1《邦山隧道結算情況匯總表》中,將“應支付款項”定義為“7=1-2-3-4-5-6”,即“結算金額減質保金等應扣款項”,實際是對已扣款項的重復扣減,顯然不能成立。3、江西路橋公司足以證明結算和欠付明細。江西路橋公司依據前述《工程費用結算清單》統計,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付金額(“清單合計”減“扣款小計”之余額)為55343666元,實付金額為55035404.8元(雙方確認無異議),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尚欠付308261.2元。尤其是,30份《工程費用結算清單》明確記載已扣留的質保金共計3416788.23元,江西路橋公司有權要求其退還。 四、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與江西路橋公司進行最終結算與支付。1、應退還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收取江西路橋公司140萬元履約保證金、扣留10%的質量保證金,均嚴重違反總包合同。同時,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工程交工后15日內應退還50%質保金。廈蓉高速公司提交的證據《交工驗收證書》可證明,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月18日交工,至今2年的缺陷責任期已經屆滿,其應當全額退還已扣留的3416788.23元質保金。2、水泥調差沒有合同依據。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對江西路橋公司進行水泥調差扣減402248元,但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水泥并未列入業主調差范疇。江西路橋公司工作人員熊煒在記載有“水泥調差”的表格中簽認領款,僅是對領款的確認,并非認可或接受福建第一公路公司進行調差。綜上,福建第一公路公司違法分包,且分包合同格式條款違法、違約,顯失公平,應當認定無效。其應向江西路橋公司承擔因其錯以“包干”為由而未予申報的變更補償款10007167元、支付已知被其克扣的變更補償款2580182元、退還違約收取的履約保證金1400000元、支付中間結算欠付款項308261.2元、退還違約扣留的質保金3416788.23元、退還違約扣減的水泥調差款402248元,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8114646.43元。請求二審法院駁回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上訴,支持江西路橋公司的上訴請求。 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未作答辯。 江西路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給付江西路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4099876.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至款清結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1-5年貸款基準利率(年利率4.75%)計算的利息;2、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返還江西路橋公司工程履約保證金1400000元;3、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第一項債務承擔付款責任;四、訴訟保全申請費由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共同承擔。 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判令江西路橋公司返還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超付的工程款2634068.42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系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工程的業主單位。2014年,通過招投標方式,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將福建省漳州天寶至龍巖蛟洋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龍巖市境)路基土建工程A5標段發包給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原名為: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2017年12月29日登記變更為現名)承建,于2014年9月25日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即《合同協議書》。作為《施工承包合同》組成文件的《補遺書》(第1號)第二條“招標文件修改”規定:1、項目專用本(上冊)P53頁合同專用條款第15.1款“變更的范圍和內容”中“非包干項目”增加:(15)考慮到邦山隧道(ZK143+915-ZK145+719、YK143+902-YK144+711)地質條件的復雜性,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變更按非包干項目處理以及《合同專用條款》第4.3.8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履約擔保金轉嫁于勞務分包人。之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發出《勞務合作招標文件》,將其中的金山至紅坊段(龍巖市境)A5合同段的隧道工程對外進行勞務分包招標,江西路橋公司中標其中的邦山隧道施工工程,雙方于2015年9月25日簽訂《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編號:閩路一司2014-3F-ZLA5-0000FSD2),該合同約定:工程施工范圍和內容為招標文件規定的邦山隧道(YK143+902-YK144+700、ZK143+915-ZK144+703)洞口工程、洞內開挖、初支、防排水、二襯、路面等全部工程,上述《勞務合作招標文件》、《邦山隧道工程量清單》等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根據工程量清單所列的預計數量和單價或總額價計算的本合同為44560413元。 《勞務合作招標文件》第三條“報價原則”規定的“承包方式”為:1、采用綜合單價承包方式,部分材料費(鋼筋、水泥砼)不計入清算細目綜合單價的為包工不包料方式,所有材料費計入綜合單價的為包工包料方式。對于招標文件規定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的項目,除招標文件指明的由項目部提供的材料費用不計入單價外,其他所有材料費均包含在單價內。不論何種方式均包括完成清單所列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機械費、輔助性施工材料、生產生活用水用電費用及勞保、安全措施費用、文明施工費、環保費用、風險包干費用、分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管理費用等一切費用(招標文件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投標人應明確,綜合單價中已包含了為完成該項目可能存在的因工期、質量、安全、人工及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因素可能造成的其他。2、綜合單價的工作內容為業主提供給招標人的合同文件及技術規范內計量支付條款規定的內容。除以上所列費用外,綜合單價報價還應含投標人為完成工程所需的臨時設施(生活用房、加工棚、維修站、倉庫、車間、料庫、砼試塊的養護室等)、配合檢測驗收、進退場費用及投標人生產生活所需臨時便道(不包括主便道)等費用。第四條“報價范圍”中的“計量支付條款及主要工作內容”規定:本標段所有項目均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其中鋼筋(不含鋼管、鋼板、型鋼、中空錨桿等)、砼(不含水泥漿、噴射砼、水泥砂漿、各式注漿液等)、預制蓋板由招標人提供……除以上三種材料外,所有材料的費用均由投標人承擔,報價時應計入材料費用。隧道結構用型鋼屬業主調差范疇,最終結算應按業主調差結果結算。2、(3)鋼拱架之間、鋼格柵之間以及鋼拱架與鋼格柵之間的連接鋼筋和作為鋼拱架和鋼格柵本身結構組成部件的構件(連結鋼板、螺栓、螺帽、連結套件、墊圈、墊片、混凝土墊塊等)作為鋼支護的附屬構件,不另行計量。第六條“結算與付款”1、招標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數量是估算或設計的預計數量,僅作為投標的共同基礎,不能作為最終結算與支付的依據。實際支付應按實際完成的可計量工程量(按業主規定的計量方法計算的工程量),按附件《標價的工程量清單》的單價計算支付金額。實際工程量的變動,清單單價均不調整,也不會降低或影響合同條款的效力。雙方對履約保證金的繳納比例進行了約定,并約定:如投標人未違約,且工程進度超過合同總額的80%以后,退還中標價總額50%的履約保證金,無息從期中支付證書中退回,余額將在招標人工程交工驗收并收到業主頒發的交工驗收合格證書后15天內退還。 《邦山隧道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清單說明”,載明1、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量是估算的或實際的預計數量,僅作為投標的共同基礎,不能作為最終結算與支付的依據。實際支付應按實際完成的可計量工程量,計量規則本招標文件有規定,按本招標文件相應條款計算;未規定的按業主的技術規范規定計量方法,以招標人及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尺寸、斷面計量,按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總額計算支付金額;5、工程量清單中本合同的每一個細目,都需填入單價;對于沒有填入單價或總額價的細目,其費用應視為包括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或總額價中,投標人必須按項目管理人員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單中未填入單價或總額價的工程細目,但不能得到清算與支付;6、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全部費用應認為已被計入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所列各細目之中,未列細目不予計量的工作,其費用應視為已分攤在本合同工程的有關細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之中;8、工程中,鋼筋(含砂漿錨桿、格柵用鋼筋)、砼由招標人供應,其他材料由投標人購買或由招標人代購,費用由中標人承擔。 合同簽訂后,江西路橋公司依約繳納了履約保證金140萬元并進場開工建設,2018年2月完成了隧道開挖和二襯的主體施工,2019年1月18日經交工驗收合格,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出具了廈蓉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龍巖段A5合同段《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在支付江西路橋公司工程款時以扣除水泥價格浮動差價款為由扣減工程款402248元。截止2018年2月28日,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支付江西路橋公司工程款55035404.8元(含稅金98510.84元)。施工期間,因為地質方面的原因,個別進行了工程變更,由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向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提出“工程變更申請”,其申請編號為×××15、019、021、026、027、031、033、034、035、038、041、042、048、050、057、058、059、060、069,除編號為×××19、021外,其余變更部分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已核定金額為13178952元,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給付江西路橋公司10598770元,尚有2580182元未付。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與福建第一公路公司之間應付的工程進度款已全部給付,尚有部分工程款還未結算支付。 一審訴訟中,一審法院根據江西路橋公司的訴訟保全申請,依法裁定凍結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第三分公司在興業銀行泉州廣場支行的存款1600萬元,因該賬戶已銷戶,未果。訴訟保全申請費為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江西路橋公司與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簽訂的《分項工程勞務合作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該勞務分包采用綜合單價承包方式,即價格形式為固定單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對于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款數額發生增減變化的,在可以區分合同約定部分和設計變更部分的工程時,也不應導致對整個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只是根據公平原則對增減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和結算標準結算工程款。本案中,根據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與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施工承包合同》組成文件的《補遺書》對“非包干項目”增加了“考慮到邦山隧道地質條件的復雜性,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的變更按非包干項目處理”的規定,且實際上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已經同意變更設計,并按變更后的作用,核定了變更工程款13178952元,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給付江西路橋公司10598770元,而未付的2580182元,系江西路橋公司付出勞務應得的部分,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理應給付;勞務分包是施工總承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承包企業即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江西路橋公司主張拖欠的工程款14099876.2元中的超噴混凝土6217616.8元,包含了混凝土和人工費用,對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認為應在固定價款內不予結算,但該款項江西路橋公司已實際的支出,按照公平原則,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予給付,一審法院酌定3000000元。則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給付江西路橋公司的工程款應為60739365元(44560413元+13178952元+3000000元),扣除已付55035404.8元,尚應給付工程款5703960.2元。江西路橋公司訴訟請求中的安全生產費、臨時工程及房屋、工字鋼連接板、螺栓螺母和連接板,均屬于合同約定的固定價范圍,不應另行計量。江西路橋公司其余部分工程款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江西路橋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的《施工承包合同》組成文件的《合同專用條款》第4.3.8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履約擔保金轉嫁于勞務分包人。本案中,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收取了江西路橋公司的履約保證金140萬元,明顯違反了該規定,理應退還,且按照其與江西路橋公司的合同約定,退還該款的條件也已成就,因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限期退還該履約保證金。據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反訴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作為業主單位及工程發包人,依法應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江西路橋公司工程款5703960.2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2月28日至款清結之日止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二、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江西路橋公司履約保證金1400000元。三、廈蓉高速漳龍段擴建公司應在欠付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上述第一項判決的給付責任。四、駁回江西路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福建第一公路公司的反訴請求。六、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江西路橋公司訴訟保全申請費222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120157元,由江西路橋公司負擔58630元,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負擔61527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3936元,由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江西路橋公司提出以下異議:1.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是2014年9月5日中標A5標段,一審當中通過法庭責令對方提供的書證可以證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已經發出了分包的招標文件,但是9月5日才收到總包中標通知書,8月8日就發出了分包招標的文件,且投標的截止時間是8月27日,由此可見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在不知道自己能否中標之前就已經以總包人的身份招標,可以證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與業主單位串通招投標。福建第一公路公司作為招標人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并不具備分包的招標人資格,其分包招標是不合法也是無效的。另認為一審法院遺漏查明:1.關于工程變更申請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沒有講到,江西路橋公司先后兩次申請法庭責令對方提交或授權江西路橋公司到廈蓉高速公路調取相關的變更資料,責令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提交全部的變更資料,但是編號19和21的工程變更資料完整的資料,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始終拒絕提交。2.關于案涉工程所在的邦山隧道所在地段的地質條件問題。事實上,我們在一審當中提供了相關的旁證。但是在一審判決書當中并沒有體現,在業主單位的招標文件的補遺書當中明確的記載,鑒于邦山隧道地質條件的復雜性,凡涉及邦山隧道的變更不作為包干處理。為什么會有這樣的約定,因為經過地質勘探邦山隧道所在的地段被稱為地質博物館,地質條件非常復雜。江西路橋公司施工中確實遭到塌方,造成巨大損失和成本增加。 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提出以下異議:1.《施工承包合同》15.1條款摘錄不全,后面還明確了變更程序,不管是包干項目還是非包干項目,均應辦理變更審批手續,包括從變更方案審批到簽發變更令都要建立臺賬合同。2.對一審認定合同總價44560413元有異議,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基礎,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而是要按照實際完成的工程量。3.勞務招標文件遺漏了以下條款:第四條關于隧道的洞深開挖未完整認定,即隧道洞身開挖初支包含洞深土石方的開挖、超前支付錨噴、支付洞襯等全部有關費用。其中明確無論投標人也就是江西路橋處于何種原因造成的,超過允許范圍的含設計,允許平均超挖和隧道變形所引起增加的工程量均不另行計量。還有關于索賠的約定,即招標人對本工程的全部單價補差索賠,直接對業主負責,所有的費用增減與投標人無關,除非合同有明確規定。4.上訴人江西路橋公司未舉證如何提供的140萬元履約保證金,實際上有一部分是投標保證金5萬轉為履約保證金,第二部分是支付100萬的現金,第三部分35萬是在工程進度款扣了這個履約保證金。5.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經支付了全部的工程進度款,有30份的工程結算單佐證,2018年2月28號,江西路橋公司跟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有一份對賬單也可以證明福建第一公路公司已經支付了全部的工程進度款。 對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訟爭工程價款數額如何認定?福建第一公路公司是否尚欠江西路橋公司工程款及履約保證金?
判決結果
一、維持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9)閩0802民初4896號民事判決第二、五、六項;即:第二項“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1400000元”;第五項“駁回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第六項“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保全申請費2220元”; 二、撤銷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9)閩0802民初4896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即:第一項“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03960.2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2月28日至款清結之日止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第三項“福建廈蓉高速公路漳龍段擴建工程有限公司應在欠付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上述第一項判決的給付責任”;第四項“駁回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3485.87元,并支付該款自2018年2月28日至款清之日止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利息; 四、福建廈蓉高速公路漳龍段擴建工程有限公司應在欠付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上述第三項判決的給付責任; 五、駁回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093元,由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7865元,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6228元。一審本訴受理費120157元,由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8102元,福建第一公路公司負擔42055元;一審反訴案件受理費13936元,由福建第一公路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范文祥 審判員陳水柏 審判員李馀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陳倩 書記員吳姍姍
判決日期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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