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廬江縣廬城鎮宏高建材經營部(以下簡稱廬江宏高經營部)與被告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路橋公司)、廬江樂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廬江樂成公司)、王義向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廬江宏高經營部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勇、被告楊唐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永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廬江縣廬城鎮宏高建材經營部與江西省路橋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廬江樂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24民初6081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廬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廬江宏高經營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62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月利率15‰計息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17日,被告因開發房地產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8年元月9日,被告又因辦廠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后,被告分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各一張,當時雙方口頭約定按月利率20‰計息。后被告給付原告部分利息,后經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拖延支付。據此,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請求。
楊唐禮辯稱,其向原告借款620000元屬實,但該款已基本付清,且雙方借款時未約定利息,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廬江宏高經營部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有:1.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雙方訴訟主體資格。2.借據2份,證明被告借款時間、數額等事項。3.原、被告資金來往明細表1份(共計10頁)及銀行交易明細表21張,證明自2015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間雙方來往賬為182筆,涉及資金共計3489900.69元,其中原告轉給被告(借)73筆,合計1134164元;被告轉給原告(貸)109筆,合計2355736.69元;其中在2018年1月9日前楊唐禮轉給原告(貸)74筆,合計1819236.69元,原告轉給被告(借)60筆,合計939664元。4.營運收支月報表29份,證明原告與被告均系“常州車隊”管理人員,楊唐禮是該車隊主要負責人,廬江宏高經營部是該車隊出納,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車隊共計支出為5611553.46元,被告轉賬是車隊支出,而不是歸還借款。5.楊唐禮于2017年1月19日出具欠據1張,證明楊唐禮欠原告處的車隊款1000000元,同時也證明雙方有“公款”賬務來往。
經被告楊唐禮的代理人熊永琥質證,對證據2中的兩份借條真實性不予認可,必須向法庭提供銀行匯款的記錄加以佐證。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182筆資金轉賬往來中含有被告轉給原告的19筆資金,是528000元,原告提交的證據相互印證,被告還款528000元的記錄;對528000元轉賬以外的轉賬記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4的真實性不予質證,這份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對證據5被告本人未到庭,是否本人出具代理人不清楚。
楊唐禮圍繞辯稱提交證據有還款記錄表2張及銀行交易明細表17張,證明楊唐禮歸還原告借款時間和數額,共計歸還借款528000元。
經廬江宏高經營部質證,認為轉賬記錄皆為被告與原告之間合伙組織的支出費用,其中2018年2月15日、2018年4月27日、2018年8月25日、2019年2月5日沒有被告所稱的轉賬記錄,被告是將車隊轉來款項當成還款,如果被告能夠確知向法庭提交的還款記錄是還款,那么被告應當分得清哪筆款項是還款,哪筆款項是車隊往來賬務,原告要求被告向法庭說明是根據什么原由分清款項的,向法庭提交證據。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核實,原告提交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經本庭核實2019年2月5日雙方沒有賬務往來,同時2018年2月15日、同年4月27日、同年8月25日楊唐禮向廬江宏高經營部分別匯款為2000元、10000元、35000元,對2張還款記錄表上記載其匯款時間、數額由銀行交易明細佐證,本院予以確認,但上述匯款不能確認系還款。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楊唐禮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5年4月17日向廬江宏高經營部借款200000元,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楊唐禮于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據1張;楊唐禮后又因資金需要陸續向廬江宏高經營部分批借款,2018年1月9日,楊唐禮與廬江宏高經營部進行結算,楊唐禮又向廬江宏高經營部借款420000元,楊唐禮于結算當日向原告出具借據1張,該收據載明“廬江宏高經營部人民幣肆拾貳萬元整(¥420000.00元)”,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2019年4月22日,楊唐禮還款8500元,2020年4月16日、同年4月17日,楊唐禮分別歸還借款各10000元。楊唐禮與他人合伙一起承包廬江至常州客運班線,楊唐禮與原“長城公司”簽訂合同,并成立車隊,楊唐禮任該車隊主要負責人;2013年,廬江宏高經營部被楊唐禮聘用為該車隊出納會計,廬江宏高經營部負責該車隊的現金支付和收??;因雙方工作關系,楊唐禮與廬江宏高經營部之間經常有賬務往來,雙方自2015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18日期間,廬江宏高經營部向楊唐禮匯款73筆,共計1134164元,楊唐禮向廬江宏高經營部匯款109筆,共計2355736.69元;其中在2015年5月8至2018年1月9日期間,廬江宏高經營部向楊唐禮匯款60筆,共計939664元,楊唐禮向張媛匯款74筆,共計匯款1819236.69元。2017年1月19日,楊唐禮向廬江宏高經營部出具欠條1張,該欠條載明“欠廬江宏高經營部壹佰萬元整,每月還一萬元,還清為止,并注明身份證號碼為342622195306××××”,庭審中,廬江宏高經營部當庭陳述該欠款是車隊公款,此款不是個人借款。本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特要求原被告均要出庭,而被告仍拒不出庭。后經催討未著,因而成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楊唐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歸還原告廬江宏高經營部借款本金426890.77元、利息60000元及后期利息(以本金426890.7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5.4%計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廬江宏高經營部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075元,減半收取6038元,由被告楊唐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文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姚凱麗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