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田躍、楊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102民初955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田躍、楊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依據合法有效、執行主體明確、執行內容具體,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執行
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田躍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云0102執247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2-24
法院: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同時責令其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也未申報財產,后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在執行中,經財產查控,本案保全查封、凍結了被執行人田躍所有(與案外人亢瓊仙共有)的坐落于富源縣房屋一套(房產證號:00××81、00××73)查封時間:自2019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止,存在案外人共有,暫不能進行處置。另在昆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及西山分中心、官渡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或財產線索。綜上,該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債權為人民幣400563.08元,已執行人民幣28024.36元,未受償人民幣372538.72元。后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上述執行情況并進行約談,同時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對本院的執行情況提出異議,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上述事實,有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約談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姜靖峰
審判員張赟
人民陪審員靳洪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尹婭丹
判決日期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