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西五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工電力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1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訴人廣西五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琦、樊仁萍,被上訴人昆工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民終808號
判決日期:2020-09-22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廣西五建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1.被上訴人要求支付12842550元剩余工程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上訴人報送的工程結算價與昆華醫院指派第三方審核的價款相差1100多萬元,上訴人已安排工作人員與造價單位進行審核校對,未拖延付款。昆華醫院并未按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支付至80%的工程款,故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尚未成就。上訴人從2018年4月開始多次向昆華醫院報送結算資料,一審僅憑昆華醫院的單方陳述,認定上訴人拖延結算明顯錯誤。10kv供配電、裝配電工程質保期未到,不應退還5%質保金。2.被上訴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張不能成立,且一審法院按照年利率4.75%計算不符合規定。3.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27萬元有事實及合同依據,應予支持。
昆工電力公司辯稱:本案是固定總價包干合同,2016年5月25日工程竣工驗收,上訴人就應支付工程價款。上訴人拖延與昆華醫院的結算,屬于過錯方,按照民法總則第159條的規定,付款條件已經成就。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質保期屆滿,上訴人應返還質保金。在欠付工程款的情況下,相應的利息損失應由上訴人承擔。工期順延已經過上訴人同意,其要求被上訴人承擔逾期竣工責任沒有事實依據。
昆工電力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由廣西五建公司支付昆工電力公司所欠工程款12842550元;2.由廣西五建公司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以所欠工程款為基數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19年1月3日為1969226.39元,利息包括:1.以應付工程款3284225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6日按年利率4.75%計算為8548.06元;2.以應付工程款2784255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7月28日按年利率4.75%計算為228270.77元;3.以應付工程款20842550元為基數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12月27日按年利率4.75%計算為412282.77元;4.以應付工程款18842550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1月22日按年利率4.75%計算為63754.93元;5.以應付工程款1684255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6月5日按年利率4.75%計算為293706.39元;6.以應付工程款1284255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1月3日按年利率4.75%計算為962663.47元);3.訴訟費、保全費由廣西五建公司承擔。
廣西五建公司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由昆工電力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270000元;2.反訴費用由昆工電力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本案案件事實:2015年9月30日,云南昆華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華醫院)作為發包人,將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新昆華醫院項目一期后續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發包給廣西五建公司進行施工。2015年11月25日,廣西五建公司與昆工電力公司簽訂《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新昆華醫院項目一期后續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10KV供配電工程專業分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廣西五建公司將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新昆華醫院項目一期后續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10KV供配電工程分包給昆工電力公司施工,工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日歷天數150天,昆工電力公司應在該工期內完成分包工程并通過合同約定的全部驗收,分包人昆工電力公司已充分考慮周圍環境對工期的影響,不得因此而順延工期;合同固定總包干價41750000元;總承包人完成審批并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后,每次進度款付款金額為經造價審核、發包人、總承包人審定的分包人實際完成合格工作量的70%,并在滿足付款條件、在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進度款后10天內支付;工程竣工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后進行分包工程結算;分包人昆工電力公司必須配合總承包人廣西五建公司向發包人昆華醫院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接受發包人上級部門及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工程完工,通過驗收且全部檔案資料移交完畢,配合承包方完成本合同工程結算通過造價公司、發包人審核,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累計支付至審核總價的80%工程款后,承包方支付分包方至合同固定總價款的80%;總承包人結算總價經政府結算審計結束后30天內,收到發包人支付的累計至審核總價的95%的工程款后,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至合同固定總價款的95%,剩余未付工程款5%部分作為工程的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限為自總包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24個月。2016年3月30日,因設計變更及前期土建施工未完成,雙方就本案10KV供配電工程新增工程量進行確認并出具情況說明。2016年5月25日,昆工電力公司所做工程驗收合格。廣西五建公司就昆工電力公司所做工程支付工程款28907450元,其中:2016年1月8日支付7907450元、2016年4月22日支付1000000元、2016年5月27日支付5000000元、2016年7月29日支付7000000元、2016年12月28日支付2000000元、2017年1月23日支付2000000元、2017年6月6日支付4000000元。
另查明,廣西五建公司承包的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新昆華醫院項目一期后續總承包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竣工驗收,但廣西五建公司未按期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昆華醫院于2018年9月26日向廣西五建公司發函,要求廣西五建公司盡快提交竣工結算資料。2018年9月28日,廣西五建公司回函昆華醫院,承諾盡快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昆華醫院一直催促廣西五建公司盡快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對總包工程進行結算。經一審法院向昆華醫院核實,2019年4月22日,廣西五建公司才向昆華醫院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并派工作人員參與工程結算。涉案工程總承包人昆華醫院已經和昆工電力公司結算完畢,但廣西五建公司拒絕在結算材料上簽章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雙方于2015年11月25日訂立的《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新昆華醫院項目一期后續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10KV供配電工程專業分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合同訂立后,昆工電力公司完成了全部分包工程并且工程經驗收合格,但廣西五建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抗辯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向其支付工程款,導致其無法按約向昆工電力公司付款。昆工電力公司所做工程已于2016年5月25日竣工驗收合格,因廣西五建公司未就總包工程與發包人昆華醫院進行結算,導致其對昆工電力公司的付款條件未成就。因此,本案系因廣西五建公司原因導致發包人未能按照約定向其支付工程款,并進而導致客觀上未達到其向昆工電力公司付款的條件,故廣西五建公司關于本案尚欠工程款未達到付款條件的抗辯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至于合同約定剩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保修期自總包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24個月起算,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6年4月28日,總包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2018年8月22日,而廣西五建公司向發包人報送竣工資料的時間為2019年4月22日,即工程竣工日期及廣西五建公司報送竣工資料時間遠晚于合同約定,按照原合同約定付款比例支付工程款明顯超出昆工電力公司訂立合同時的預期,不利于其權利的保護,故一審法院認定廣西五建公司應于昆工電力公司所做工程驗收之日起24個月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即廣西五建公司應于2018年5月25日后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現全額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條件已成就。對于昆工電力公司主張廣西五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2842555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對于昆工電力公司主張的利息,在廣西五建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的情況下,應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中,雙方未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計付標準進行約定,故對于廣西五建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并以昆工電力公司所主張的年利率4.75%為限。另外,因廣西五建公司未向發包人提交結算資料導致發包人未向其支付工程款至95%,本案雙方合同中約定的付款至95%的條件因廣西五建公司原因無法成就,故一審法院認定廣西五建公司應于昆工電力公司所做工程驗收之日起支付工程款至95%。據此,截至工程完工時,廣西五建公司應付工程款為39662500元,已付工程款為8907450元,欠付工程款為30755050元。綜上,廣西五建公司應當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以當時尚欠工程款為基數,并逐筆扣減已付工程款后,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質保期屆滿2018年5月25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計算的利息,并以尚欠工程款1284255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最后,關于廣西五建公司的反訴請求。經審查,雙方約定昆工電力公司所做工程應于2016年4月28日竣工,實際竣工時間為2016年5月25日,晚于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但涉案工程施工過程中確實因設計變更及前期土建施工未完成導致昆工電力公司工期順延,即昆工電力公司所做電力工程客觀上逾期竣工27日并非昆工電力公司原因所致,故廣西五建公司要求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無充足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遂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2842550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尚欠工程款3075505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7月29日以尚欠工程款257550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以尚欠工程款187550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6年I2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以尚欠工程款167550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6日,以尚欠工程款147550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以尚欠工程款107550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1284255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上述利率標準均以4.75%為限);二、駁回原告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請求。本訴案件受理費110671元,由原告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承擔11067.1元,由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99603.9元;保全費5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675元,均由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證據,對于一審認定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廣西五建公司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條件是否已成就,應否支付利息?二、廣西五建公司應否向昆工電力公司退還質保金?三、昆工電力公司應否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
一、關于廣西五建公司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條件是否已成就,應否支付利息的問題。
本院認為,對于一審認定廣西五建公司與昆工電力公司簽訂的《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新昆華醫院項目一期后續工程施工總承包項目10KV供配電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廣西五建公司尚欠昆工電力公司的工程款數額為128425550元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雖然分包合同約定,廣西五建公司與昆華醫院結算且收到昆華醫院支付的80%的工程款系廣西五建公司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但根據本案已查明事實,昆工電力公司施工工程于2016年5月25日已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昆華醫院使用,昆華醫院項目一期總承包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已竣工驗收,雖然其稱2018年4月后多次向昆華醫院提交結算資料,但在2018年9月26日昆華醫院向廣西五建公司發函要求其盡快結算的情況下,廣西五建公司回函認可結算資料沒有按要求提交,此后直至2019年4月22日才提交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進行結算。廣西五建公司所稱其需審核結算金額的理由不能成為結算未完成的合理抗辯,廣西五建公司拖延與昆華醫院的結算導致其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不成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廣西五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付款條件不成就,不應由昆工電力公司承擔不利后果,故一審關于廣西五建公司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已成就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工程款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一審法院按照昆工電力公司竣工驗收交付昆華醫院使用開始,按照尚欠工程款金額并結合廣西五建公司的付款情況計算利息,并無不當。但合同中并未約定質保金應計算利息,一審在認定質保期于2018年5月25日屆滿后,開始計算質保金利息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根據一審認定的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各期應付款數額,結合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計算(一年期以下為4.35%,一年至五年期為4.75%),廣西五建公司應向昆工電力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利息為:1.以尚欠工程款3075505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7日的利息3716元;2.以尚欠工程款25755050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28日至2016年7月29日的利息192948元;3.以尚欠工程款18755050元為基數,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的利息342202元;4.以尚欠工程款16755050元為基數,自2016年I2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50614元;5.以尚欠工程款1475505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237126元;6.以尚欠工程款10755050元為基數,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1109921.17元;以上利息合計1936527.17元;7.以尚欠工程款10755050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關于廣西五建公司應否向昆工電力公司退還質保金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分包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限為自總包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24個月。廣西五建公司承包的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新昆華醫院項目一期后續總承包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竣工驗收,工程保修期至2020年8月22日屆滿,廣西五建公司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昆工電力公司關于返還質保金的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以昆工電力公司施工工程完工之日起計算質保期與合同約定不符,本院予以糾正。
三、關于昆工電力公司應否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的問題
判決結果
一、維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19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三、駁回被告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19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三、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842550元及利息1936527.17元;以及以尚欠工程款10755050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四、駁回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0671元,由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3424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7247元。保全費5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675元,均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2278.9元,由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2273元,由廣西建工集團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0005.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內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王璟
審判員范蕾
審判員劉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趙妍
判決日期
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