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6年4月20日受理原告昆明理工大電力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昆明市財經商貿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昆明市財經商貿學校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書面管轄權異議,認為雙方約定合同爭議由合同簽訂地及被告住所地的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且不涉及不動產糾紛,故本案應當由合同約定地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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