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振平與被告山西路橋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石振平與山西路橋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721民初34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山西省榆社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石振平訴稱,2003年被告依法招標承包了南太線榆社縣過境段拓寬改造工程項目,原告在第一期工程項目中與被告形成勞務關系,為被告提供機械施工,該一期工程雙方結算價款為501513元。2004年5月31日雙方又達成了二期改造工程項目建設的施工合同,合同約定:“2004年6月1日開工,合同價格為五百萬加變更價然后下調15%管理費?!鄙鲜鰞善诠こ逃?015年10月全部完工,并經依法驗收審計,現已投入使用多年。第二期工程價款為550萬元,加上變更價款245212元,再下調15%管理費,即工程款為4458430.18元,以上兩期工程價款應為4959943.18元。期間,被告陸續支付工程款3119215.18元,截止2019年2月2日,被告凈欠工程款為1840728元,至今未付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184072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山西路橋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證據《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因此,被告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請求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山西路橋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山西路橋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連翠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裴璟
判決日期
2020-12-25